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宣判,秀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责令其返还赃物折价款。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2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执行完毕,同年其又多次在不同地点盗窃未上锁的电动车、未上锁的办公室的香烟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俗话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而陈某某刑满释放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接连实施多次盗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朋友增强防盗意识,保护好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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