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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闹剧”落幕 司法公正亮剑涵江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25】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曾铮滢】

       核心导读: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近日,晚报记者深入涵江法院一线采访获悉,A公司因在诉讼中耍弄“歪招”,提供虚假证据妄图谋取私利,遭到涵江法院的重磅惩戒,法院发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向全社会彰显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抠图公章”现形记:诉讼中的造假伎俩

    2024年12月,涵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结束后,案件第三人A公司向法庭呈上一份案外人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但在原、被告双方质证环节,这份证据却引发轩然大波,双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强烈质疑,并向法庭提供了关键线索。

    案件承办人俞法官对此高度警觉,秉持着公正、严谨的职业操守,迅速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向B公司反复核实证据来源,以及对A公司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力求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核查,B公司明确否认出具过这份《情况说明》,A公司与B公司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局。为彻底查明事实真相,俞法官再次安排开庭,并在法庭上多次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伪造证据的严重法律后果。最终,A公司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当庭承认《情况说明》内容系自行编造,B公司的公章竟是通过“抠图+粘贴”的手段伪造的电子签章,随后A公司无奈当庭申请撤回该组证据。

司法出鞘:严惩虚假举证行为

     A公司提供虚假证据的行径,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对正常司法秩序产生极大干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涵江法院果断亮剑,向A公司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以儆效尤。

法官发声:守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法官提醒,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真实、合法的证据便是这道防线的坚固基石。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犹如一颗毒瘤,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更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当事人参与诉讼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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