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厢区某瓶装液化气分销站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城厢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作出责令当日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经查,该分销站为运输和存放便利,将 24 个燃气气瓶存放于瓶库外的露天场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该分销站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燃气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下一步,城厢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将坚持问题、目标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落细,确保辖区燃气安全形势稳定,用实际行动不断提升市民群众的 “平安指数” 和 “幸福指数”。 通讯员 池颖星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