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荔城检察院依法判令陈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扶某某借款三百万元及利息,荔城区某机械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荔城法院于2022 年2月初对陈某某强制执行,并于同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经查,陈某某以每年15万元的租金将厂房租给他人使用,并要求把租金汇入自己妹妹的账户,再由妹妹转交给自己;陈某某及妻子还购买了二套商品房。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将所得租金收入用于返还个人普通债务、日常生活开销等,均未用于执行上述判决,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2024年3月,陈某某被抓获。 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陈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