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起,林某甲以“林某”的名义与陈某相识,在知道陈某有购房意愿后,以自己能拿到内部低价房资格为由,多次向陈某借款。后在2019年又向陈某谎称,只要再准备15万元用于其资金周转,便一并解决贷款问题。陈某信以为真,再次转账16万余元。转账后,陈某多次询问购房情况,林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陈某便要求返还钱款。林某甲又谎称自己有一套商品房,能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转卖给陈某,同时伪造了物业合同、身份证等,以支付购房款、物业费等为由,再次索要11万余元。林某甲将上述诈骗所得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 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林某甲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林某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