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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
晚报记者与法官共同梳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以案释法解开纠纷症结
【发布日期:2025-06-24】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全媒体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钟敏敏】

  在社区生活中,物业服务看似平常,却与居民的生活品质息息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成为影响邻里和谐、社区稳定的常见问题。为化解矛盾、规范行业发展,近日,涵江法院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发布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群众依法维权指明方向,助力营造和谐温馨的社区环境。记者深入一线,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采访了解。

  合同效力有依据,业主责任需履行

  李某作为某安置小区的业主,因拒付物业费和公摊水电费被告上法庭。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便依约为小区提供服务。然而,李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便不再缴纳相关费用,面对物业公司的多次催讨,李某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已履行服务义务,李某作为业主理应支付拖欠费用。法官解释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为拒交费用的理由。这一案例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房屋空置非借口,物业费用应缴纳

  在另一起纠纷中,业主陈某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持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但陈某却以未实际入住为由,对物业公司的催费置之不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向陈某耐心解释,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即使房屋空置,陈某依然享受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保养、卫生保洁等服务。在法官反复释法明理下,陈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支付拖欠费用。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指出,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陈某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此案例清晰界定了业主在房屋空置情况下的缴费责任,避免类似争议。

  典型案例明方向,共筑和谐新家园

  涵江法院发布的这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诠释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对于业主而言,需依法履行缴费等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物业公司的劳动;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业主认可。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各方依法依规处理纠纷,共同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和谐、舒适的社区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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