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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5-09-03】 【来源:本站】 【阅读:次】【作者:通讯员 李记欣】

  随着信用卡的快速普及应用,超前消费观念日益为大众所接受,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

  许某某与林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间,林某某向许某某借用其名下的一张信用卡。截至2023年,林某某通过刷该信用卡透支16多万元未还。

  林某某要求许某某代为偿还,并出具借款金额为15.2万元的借条一份交许某某收执。尔后,许某某归还欠款15.2万多元后向银行申请并减免了部分欠款。林某某陆续归还许某某借款计2.75万元。

  本案借贷系许某某将本人信用卡出借林某某刷卡透支引发,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合同无效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涵江法院判决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许某某12.45万元。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通过信用卡套现或金融机构、贷款平台等贷款转贷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卡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信用卡方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影响自己的征信,得不偿失。

  此外,套取信用卡现金出借还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信用卡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使用信用卡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何形式的出借、出租、转让行为均属违规,违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信用卡使用带来的风险,切勿心存侥幸,以免引发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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