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李金春 朱国忠 郑扬帆)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判决,判决中不仅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缓刑判决,而且下达缓刑禁止令,禁止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接触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施行后,仙游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例缓刑禁止令。 2010年5月24日中午,莆田市谊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委派送货收款员被告人李某收取货款,但李某在收取货款31426.5元人民币后潜逃,并将货款全部用于支付其所欠的债务。2011年5月25日,李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能自首,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分别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察期内接触莆田市谊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