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团伙驾车寻找作案目标准备抢劫,在途中因为加油不付钱,还挥刀强行将车开走后被警察抓获。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蔡某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蔡某顺、蔡某武伙同同案人蔡某明、蔡某杰(均另案处理)策划劫取带包的单身女性后,驾驶一辆租赁的小轿车并携带一把钢刀窜到莆田市区寻找作案目标。途中,小轿车燃油即将用尽,蔡某顺等人便将车开到城厢区一加油站加油,准备加油后不付钱就逃跑。当该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给小轿车加注了150元汽油后,收银员向坐在车内的蔡某顺等人要求给付油钱时,蔡某顺等人坐着不动。加油站工作人员见车上的人不出来付钱就将加油枪继续放在小轿车的油箱里。 蔡某顺见小轿车无法开走,便叫蔡某杰拿出钢刀并一起下车,蔡某顺将加油枪扔到地上,蔡某杰持刀朝加油站工作人员挥砍,逼迫其后退,四人驾车逃离。在强行启动轿车逃离时,加油站保安上前将小轿车的加油箱盖拽下,并报了警。第二天,公安机关将蔡某顺、蔡某武抓获。 法院认为,蔡某顺、蔡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