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摩托车与小汽车刮碰后,双方起争执,汽车车主叫来朋友殴打摩托车车主,致其2根肋骨骨折,行凶的两人为此支付了赔偿医疗费1万元,并被追究法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惨重代价。 2010年12月2日18时许,蔡某驾驶小轿车将陈某停放在仙游县盖尾镇仙溪村村道上的摩托车刮倒,二人发生争执,之后,蔡某纠集黄某一起殴打陈某。事后,仙溪村干部召集他们三人处理该事时,蔡某想冲过去再次殴打陈某时被村干部推出门外,而黄某则冲过去踢了陈某的左肋一下,致陈某2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该损伤程度为轻伤,当天仙游警方介入调查。2011年8月8日,迫于法律威摄,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和黄某一同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陈某人民币1万元,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黄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系纠集者,被告人黄某虽系被纠集者,但其积极参与并直接致被害人轻伤后果,二者作用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鉴于蔡某案发后能自首,黄某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考虑到二被告人系初犯,案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