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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男绑架3人 索取5900元获重刑
【发布日期:2012-02-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李金春 刘培玲】
晚报讯 7名男子绑架3名男子,抢劫并索取赎金共5900元,劫走两部手机,案发后这些绑匪分别获得6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昨日记者从仙游法院获悉,这伙绑匪中最后一名男子被抓获,法院日前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与其前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
  据介绍,这最后一名被绳之以法的绑匪陈某,是仙游鲤城街道人。1998年9月23日凌晨,陈某与同案犯郭某、林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金嗓子舞厅”饮酒后,经由其中二人提议并纠集,一起将同在该舞厅饮酒的被害人林某等三人用两辆小车挟持到书峰乡岭头村,进行殴打,并索要赎金。随后又将三名被害人运往龙华镇与泉州市的交界处,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搜走现金人民币2400多元和模拟移动电话手提一部、一部手机,之后,又将三被害人运往泉州。
  当日早上8点50分许,其中四名同案犯将一名被害人运往仙游县城关南门桥释放。另两名同案犯及陈某将另两人被害人作为人质挟持到莆田,再要挟其中的一名被害人回仙游取现金3500元存在银行户头并由一名同案犯将该现金取走。7名绑匪共抢劫索取赎金共5900多元之后进行分赃,其中陈某分得赃款900元,后将被害人释放。
  案发后,几名案犯陆续归案,而陈某为了逃亡,隐姓埋名。在一次利用别人遗失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取款1.47万元占为己有,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查明身份时谎报了自己哥哥的姓名。因户籍信息中少年时的照片,公安机关也未能识别。2010年12月7日,法院以其哥哥的姓名判处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直至去年,尚处缓刑考验期的陈某因涉嫌绑架罪一案被抓获后,方承认自己冒用了其哥哥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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