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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月婴儿患病就医后病情恶化死亡
家属状告接诊医院存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2-03-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姜磊磊】
   近日,荔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某医院自愿赔偿原告翁某、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原告翁某、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起针锋相对的医患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0年9月24日至29日,原告方带出生九个月的患儿乐乐至被告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支气管炎。10月2日凌晨,患儿因发热2小时再次来到医院急诊,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3日下午,患者因仍有发热至医院复诊,经医生检查,认为患儿神志清楚,呼吸平稳,心肺无明显异常,仍旧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叮嘱原告患儿病情如有变化到医院查看。10月4日上午,患儿症状开始加重,原告方于当天中午将其就近送到莆田市某医院抢救,但因病情恶化,患儿经抢救无效于4日晚死亡。后经莆田市、福建省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认为: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存在诊断失误、检查不充分等医疗过错,于2012年1月8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患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97353.6元。
    承办法官接收本案后,第一时间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情绪较为激动,认为医院应对患儿的死亡负有重要责任;被告则认为未给原告采取不当的医疗措施,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院不承担责任。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大,调解工作难以继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立情绪异常激动,一旦处理不好,极易促成矛盾升级。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先后数次赶到原告家中及被告医院,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矛盾激烈的医患纠纷在法官的真情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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