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女子离婚前,其丈夫曾给妻子写下欠条1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款。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丈夫怕欠债太久有愧妻子,双方协商一次性给予现金5万元补偿,取消原有10万元债务。事隔三年后,该女子将本该销毁的欠条拿出,向法院讨要这笔债务,那么,法院能否支持这样的债务行为? 家住仙游的张某杰女子在2003年1月20日与陈某晃办理登记结婚。然婚后5年,夫妻两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协商离婚时,张某杰要求丈夫陈某晃为其提供一套房子作为居住地,因陈某晃父母不同意,故二人私底协商在离婚协议书之外另给张某杰予以经济补偿。因当时没有能力用现金支付,故在2008年4月15日张某杰与陈某晃办理离婚手续前一天,双方约定由丈夫陈某晃给妻子张某杰补偿10万元,并由丈夫陈某晃写一份欠条交给张某杰收执,允诺三年内付清。到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杰考虑到3年后支付10万元倒不如一次性支付5万元,故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经两人商量,其妻子同意由丈夫陈某晃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杰5万元,该情况也写入离婚协议书中。 办理离婚后,陈某晃支付给张某杰5万元,同时要求张某杰将原先书写给她的10万元借条销毁。但张某杰口头表示同意,事后并未将其销毁,三年后并以此为证据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晃履行10万元债务。 仙游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张某杰的债务要求,对其讨要10万元债务不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