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名住宿的学生,因在宿舍内被外来人员暴打而受轻微伤,结果凶手逃之夭夭,受害者在无法找到凶手讨说法的情况下,只好向学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受伤治疗的医疗费,昨日记者从仙游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受害学生的合理诉讼,责令学校赔偿受害学生相关费用7462.48元。 据悉,林某是仙游某中学初三的寄宿学生。2011年5月19日晚上9时许,林某在学校的学生宿舍底层正与两名同学聊天时,突然遇到一伙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这伙青年中有一男子上前询问林某,在前一段时间是谁骂他。经他一说,从来没有骂人的林某才记起,前几天他骑自行车时在学校门口,被这位问话的男子撞倒,该男子没有下车就擅自骑车离去,当时他就脱口成“脏”骂那男子不道德。此时看到这名男子找上门,以为是来认错,就承认当时是他被撞倒的,想不到问话男子没有认错,还从身后掏出长约40厘米的黑色铁棍,疯狂砸到林某的头、手、胸、背,致林某多处受伤。看到同学被殴,与林某聊天的两位同学,一人上前劝架,一人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想不到劝架的同学被行凶的一伙人拦住,而学校老师赶到现场时,只见林某头破血流,而凶手已逃之夭夭。老师立即带林某出去包扎,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至今未查清行凶之人的主体身份。 由于林某受伤后一直发高烧,在仙游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也不见好转,于是转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6月2日才伤好出院,花了数万元的医疗费,林某事后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由于找不到凶手讨说法,林某只好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审理中,学校辩称林某是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应由行凶之人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凶手是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或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案中林某系该中学的寄宿学生,其在校内被社会青年持械殴打致伤,说明该中学的安全保卫制度存在疏漏,未对寄宿生充分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具有过错,依法承担5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中学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462.48元。 法官告诉记者,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各教育机构应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