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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生产烟花 不料“走火”造成一伤
【发布日期:2012-03-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许秋洪 黄雪贞】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进行分工,做起了烟花爆竹生意。后因生产出的烟花爆竹威力不大,质量欠佳,就采购黑火药175千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存放于作坊内,因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作坊失火并发生爆炸,造成一人被炸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作坊房屋倒塌及周围民房等建筑物受损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2006年10月间,49岁的莆田人钟艳艳想自己做点生意赚些钱,正好又快过年了。钟艳艳觉得现在做烟花爆竹的生意应该很好赚钱。可是,自己又是一个女人家,自己做生意多少有点不方便。于是找来同村的黄永辉、郭明(二人均已判刑)商议合伙生产烟花爆竹。两人也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就同意了。他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进行分工,作坊设在黄永辉、黄永雷(已判刑)的旧宅。
  同月底,钟艳艳一伙筹备完毕后开始生产烟花爆竹。因为技术不成熟,但生产出的烟花爆竹威力不大、质量欠佳,他们不想放弃,因为钱已经投进去了。本来是打算赚钱,如果不坚持下去,那就是等于已经赔钱了,他们都不甘心。于是黄永辉、郭明、钟艳艳随即采购黑火药175千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存放于作坊内,准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礼花炮”)。
  2007年1月29日19时许,他们在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作坊失火并发生爆炸,造成黄永雷被炸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作坊房屋倒塌及周围民房等建筑物受损(经鉴定,损失计人民币13208元)的严重后果。次日,钟艳艳与黄永辉等人逃往仙游县,后由朋友“阿三”(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安排住宿,并提供费用供其开支。2011年5月11日,钟艳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涵江法院认为,钟艳艳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伙同同案犯黄永辉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黑火药计175千克,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因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导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以及生产作坊所用民宅倒塌、周边民房等建筑物受损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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