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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还动手打残执勤民警
该男子不但赔偿还获刑5年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许秋洪 黄雪贞】
    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儿子酒驾还载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民警发现后,对他进行盘查,他不但不配合,还挥拳殴打民警,致一名民警左眼及头部等处受伤。
    据了解,2012年1月9日23时53分,王小的父亲王大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涵江区新涵大街的一家酒楼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当天23时59分,涵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次日凌晨零时许,王大打电话叫儿子王小过来后,王小无证驾驶摩托车载朋友从涵江区新涵大街一家娱乐会所行驶至上述事故现场。
    两名民警发现王小涉嫌醉酒驾车后,即对王小进行盘查。王小拒不配合,并挥拳殴打上述两名民警,致一名民警左眼及头部等处受伤。此后,王小被涵西派出所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到涵东派出所调查。14日零时30分,根据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委托,涵江医院医务人员提取了王小的血样并送检。
    1月14日,经鉴定所酒精浓度检验,从王小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222.74mg/100ml,属醉酒驾车。4月18日,经法医鉴定,被殴打的民警的左眼视力光感且不能矫正,属一眼盲,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今年8月13日,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该民警医疗终结后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害人魏某劳动功能障碍六级。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无视国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拒不配合公安民警调查,并故意殴打公安民警,致民警重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依法对王小实行数罪并罚。鉴于王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千元。被告人王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计人民币263235.7元。(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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