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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安定稳定
【发布日期:2012-11-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陈国松 李绍清) 近日,仙游县龙华镇村民蔡某向龙华司法所呈送民间经济纠纷申请书一份,要求司法所对其和金建村徐某美民间借贷纠纷给予解决。
    据蔡某反映,2002年6月8日、6月25日、7月9日,该镇金建村徐某美的丈夫分别向他借款人民币三笔共21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15‰计。由于借款人已病故,债权人蔡某于2009年6月24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借款人妻子徐某美偿还其丈夫生前债务,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徐某美应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及月利率15‰,计至偿还之日止。
    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人徐某美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判令义务,蔡某就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人徐某美执行。执行程序期间,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多次督促被告徐某美偿还申请人蔡某借款及利息。被告徐某美以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久拖不还。事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召集蔡某、徐某美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蔡某同意被执行人徐某美一次性支付给蔡建社人民币14000元,剩下本金及利息表示自愿放弃。蔡某、徐某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这之后,徐某美还是没有及时付钱给蔡某。
    蔡某到徐某美家讨款,发现债务人徐某美在金建村溪仔店三郊路北侧建新房一座,产生心理激反情绪,认为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其是被骗和解的,便对执行和解进行反悔,蔡某多次到司法所反映要进行泄愤报复。
    司法所领导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发现这种激化苗头后,立即找蔡某多次做耐心细致思想工作,动员解释,进行宣传法律,使蔡某提高法制思想意识,消除矛盾恶化危险念头,此外对债务人徐某美进行批评教育,使徐某美增强了思想认识,徐某美表示自愿支付人民币16000元给债权人蔡某弥补不足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在司法所达成调解协议,一场即将发生矛盾激化的事件在萌芽中被消除,促进了龙华镇社会治安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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