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人魏某在吃宵夜时,认为对方声音太大,就瞪了一下对方。不想,这引起对方的不满,于是,双方互相语言挑衅,对方决定好好教训一下魏某等人,一路追赶,最终持刀将对方砍伤。逃亡2个月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获刑2年。 2009年6月2日凌晨,魏某、同案犯王某、林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涵江区六一路的的一家大排档摊上吃夜宵。期间,李某和黄某、陈某等人也在该处吃夜宵,对魏某一伙的说话声音太大不满,双方互瞪眼睛并以语言挑衅,魏某一伙就决定教训对方。李某一方因害怕被殴打,先行结账离开,魏某一伙随即在后追赶。在涵江区六一路一家食杂店前,魏某一伙操起该店前台球桌上的台球棍并用拳头对李某等人进行殴打,此时魏某一伙的另外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镀锌管赶到现场参与殴打,李某等3人被打各自分散跑开。同案犯林某上前将一伙的两名男子拿的镀锌管夺走,同案犯王某也窜至六一路旁边的一家饭馆的厨房内抢走菜刀一把,与魏某一起继续追打被害人一方。在涵江区工业路的一家KTV对面,王某等人持菜刀把李某砍倒在地,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临床法医学鉴定,李某失血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颅骨开放性骨折、左下肢创口、左腓骨骨折、躯干部创口、开放性液气胸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1年8月25日,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1年8月4日,魏某、同案犯王某、林某与被害人李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5000元,其中魏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款已支付)。李某对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魏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因琐事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魏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能与同案犯王某、林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