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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腻子粉 一业主被罚6000元
【发布日期:2012-11-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云林 陈阳飞】
    11月15日,仙游县工商局对一制假腻子粉业主送达处罚书,没收李某的伪造产品产地的腻子粉302袋和违法所得400元;分别对其伪造产品产地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3700元、1900元。
    10月25日,仙游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李某现场全程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腻子粉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位于园庄镇宫兜村洋尾桥头一临时搭盖的民房内,总面积约为100平方米。笔者在现场看到,有一名工人正在加工腻子粉,场内有腻子粉加工机械一部,场地内堆放有已加工并包装好的腻子粉,经清点共计302包,腻子粉外包装标有:高强耐水腻子粉、怀化美多邦涂料厂、地址:怀化芷江公坪顺溪铺生态工业园、电话:0745-2265659、传真:0745-2265289等字样,李某现场未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在未经工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月起在此租用他人场地、雇佣工人、购买机械,开始从事腻子粉加工。李某为了提高腻子粉销量,采用标示外地产品产地等字样的外包装袋来包装腻子粉产品,并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止,李某仍未办照,并且共生产用该外包装袋包装的腻子粉702袋,已售出400袋,待售302袋,每袋售价13元,利润每袋1元,共计获利400元,经营额合计9126元。
    李某加工销售伪造产品的产地腻子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属于“伪造产品产地的”的违法行为;李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腻子粉加工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遂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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