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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包装不合格 商家被罚一万元
【发布日期:2013-01-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郑云林 陈丽丽】

    1月10日上午,枫亭工商所对陈某送达仙游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已扣押的13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某牌复合氨基酸螯合胶囊和违法所得28元,并处以罚款1万元。
    1月5日,仙游县工商局枫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福清市三山镇的陈某现场全程陪同下,对位于枫亭镇枫亭东路的某健康医药商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13盒某牌复合氨基酸螯合胶囊,盒子外包装上标识有某牌复合氨基酸螯合胶囊“生产日期:04-2012”、“保质期至: 03-2015”等字样,陈某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报批,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陈某从去年11月6日开始销售外包装上标识有“生产日期:04-2012”、“保质期至:03-2015”等字样的某牌复合氨基酸螯合胶囊,共计进货20盒,每盒进价33元,每盒售出37元,已经销售7盒,获利28元。陈某经营上述商品,没有建账。
    当日,该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扣押了陈某待售的上述13盒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该局认为:陈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遂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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