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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掉超市商品防盗条形码并盗走
女子多次作案被抓获刑
【发布日期:2013-01-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许秋洪 黄雪贞】
    一女子半个月之内多次在超市里把全新待售商品的防盗条形码撕掉后,并将商品装入随身携带提包内盗走。在该女子第三次下手后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近日,涵江区法院就此案进行审理,该女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32岁的湖北女子王丽虹分别于2012年9月23日、10月3日在涵江区涵西街道的一家超市,将该超市全新待售商品的防盗条形码撕掉,并将商品装入随身携带提包内,先后二次共盗走该超市内陈列商品即充电器、剃须刀架、水杯、服装、化妆品等19件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16.5元)。同年10月4日下午,王丽虹再次窜至该超市,采取上述同样方法盗走超市内陈列商品即电池、无线鼠标、化妆品等12件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7.5元),在欲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王丽虹通过家属退还给该超市款项人民币3507.5元,该超市对王丽虹上述行为表示谅解。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丽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超市财物价值人民币3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虹在第三次盗窃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丽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得到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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