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社会
7日后悔权降低网购风险
【发布日期:2014-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陈剑萍】

     “前几天,我在网上买了一双‘TOD’品牌鞋子,价格1699元,收到货后怀疑不是正品要求退货被卖家拒绝……”日前,城厢区工商局凤凰山工作人员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关于网购的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与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的卖家进行了联系,并将即将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消费者网购方面的条款做了详细说明。经调解,该卖家表示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退货协议并全额退款,王先生表示满意。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日后消费者如果通过网购等平台获得的商品(部分商品除外),只需保证商品完好,均享有7日后悔权,免除了网购的后顾之忧。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