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后悔权降低网购风险
【发布日期:2014-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陈剑萍】
“前几天,我在网上买了一双‘TOD’品牌鞋子,价格1699元,收到货后怀疑不是正品要求退货被卖家拒绝……”日前,城厢区工商局凤凰山工作人员受理了一起消费者关于网购的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立即与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的卖家进行了联系,并将即将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消费者网购方面的条款做了详细说明。经调解,该卖家表示愿意与消费者达成退货协议并全额退款,王先生表示满意。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日后消费者如果通过网购等平台获得的商品(部分商品除外),只需保证商品完好,均享有7日后悔权,免除了网购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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