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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里店面产权纠纷 男子打伤母亲和胞弟获刑
【发布日期:2014-03-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秋洪 雪贞 建明】

    在亲情与利益发生冲突时,人们都会在两者中面临选择。有的会舍小利而谋亲情,有的会舍亲情而先利益。涵江的一男子却因为家里的店面所有权纠纷与家人发生争执,且动手打了母亲与胞弟。虽然是亲情关系,但是动手打人了,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2013年9月8日8时许,50岁的涵江人李大波与其母亲林丽花在位于涵江区国欢镇国欢东路自家房屋楼下又因一楼店面所有权纠纷发生争执。长期积压在他们心中的矛盾终于在这会爆发了。作为儿子的李大波先动手打了林丽花一巴掌,并在拉扯中将其母亲林丽花的左手拉伤后又把林丽花的一根拐杖抢过去用脚踩弯。
    正好,此时李大波的胞弟李小波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到达上述房屋旁边的一条小巷子里,李大波上前将弟弟驾驶的电动车推倒,致双方发生互殴。期间,李大波在现场捡起一根塑料水管殴打李小波,并拳打李小波的鼻子致其受伤,后经邻居规劝双方才停止互殴。
    后林丽花拨打“110”报警,国欢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大波抓获归案。同月20日,经法医鉴定,李小波身上检见的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林丽花身上检见的损伤,其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肢体挫伤、左第5指近节指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大波无视国法,故意伤害李小波身体健康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判处被告人李大波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医活体伤情检验费、伤残等级鉴定费计人民币40265.69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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