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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获改判为申请人挽回损失
【发布日期:2015-04-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卓荣华】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在审查莆田市涵江区某公司与莆田市其他三家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的利息的起算点错误,应从2000年4月1日起算,而不是从2004年1月2日起算。遂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采纳意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为申请人涵江区某公司挽回人民币10多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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