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参股投拍电视剧为由诈骗300多万元 《妈祖》原发起人获刑18年
【发布日期:2015-04-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 (李金春 柳敏敏)在妈祖故里莆田市湄洲岛拍摄的大型神话励志剧《妈祖》,于2012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热播,广为大家熟知并喜爱。而该剧原发起人欧某某以参股投资拍摄该剧为由向他人行骗,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得到一审判决,该事件得以暂告一段落。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 自2009年3月起,欧某某开始筹建、拍摄有关《妈祖》题材的电视剧。2011年3月份,由于缺乏资金,欧某某正式退出投资拍摄《妈祖》电视剧,由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手投资拍摄。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欧某某沟通,只让其作为中间人参与该剧招商引资事宜,并无权签署任何涉及电视剧《妈祖》合作投资拍摄协议书。 后来,欧某某虚构其是该电视剧的股东身份,并以投资参股拍摄《妈祖》电视剧为由,与郑某甲、肖某某、蔡某某、曾某某等人签订电视剧《妈祖》的合同投资拍摄协议书,骗取郑某甲现金18万元、肖某某现金36万元、蔡某某现金180万元、曾某某50万元,共计284万元;以投资拍摄电视剧缺资金为由骗取郑某乙现金10万元、林某某14.9万元;以投资拍摄电视剧缺资金和投资厦门中华妈祖文化园为由通过顾某某骗取刘某某、方某某现金27.7万元,共计52.6万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欧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上述款项。2013年10月份,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潍坊车站抓获欧某某。 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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