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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出海船民证》年审制度取消了
【发布日期:2015-08-0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许秋洪】

  记者昨从市公安边防支队了解到,《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已于5月28日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并于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紧密结合新时期福建沿海管防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边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边防部门执法执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扩大了边防部队的执法影响,强化了党委政府对边防工作的支持,为持续加强沿海管防、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促进闽台交流合作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海域面积13.6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752公里,港(澳)口1030个、码头601个、台湾船舶停泊点35个,出海船舶6.5万艘、出海渔船民13.2万人,海岸线长度和出海船舶数量均居全国第一。在《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出台前,涉及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福建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等3部,均为上世纪90年代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特定历史问题而制定出台的。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新的形势、新的问题给边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亟需对边防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完善。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将省内以往分布零散甚至略有冲突的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整合,并将无居民海岛、海上养殖区、小型出海船舶、出海游艇、船舶修造业等涉海重点环节、基本要素新增纳入边防管理范畴,形成了要素齐全、统一规范、构架合理的沿海边防治安管控法律保障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还专设“服务和监督”章节,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年审制度、延长了《台湾居民登陆证》使用期限、缩短了边防部门办证时限、简化了出海人员变更程序,对公安边防部门与涉海部门联勤联动、执法执勤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边防治安管理的法律救济等进行了规范,对边防部门法定义务、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向社会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对此,参加审议的许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在这部旨在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条例中,如此多的对主管机关设定义务性、禁止性规定,同时对管理对象设定救济性规定,在近年来福建立法史上是极为少见的,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服务群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还针对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执法依据法律层次低、处罚力度轻,无法达到教育惩戒目的的现状,对边防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条例》按照情节轻重,将违反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划分为一般、较严重、严重三个等级,并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合理设定罚款、没收等法律责任。同时对边防支队、边防(船艇)大队、边防派出所(工作站)等三级边防部门的处罚权限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边防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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