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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有了“护身符” 仙游发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日期:2016-03-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李金春  通讯员 林生)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3月8日,仙游县妇联工作人员到仙游县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郑女士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3月10日,仙游法院发出了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郑女士是仙游人, 1969年3月出生,现住仙游鲤城街道坝垄新村。郑女士与丈夫郑某某于1988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因与丈夫性格不和,经常被郑某某谩骂殴打。3月1日,郑某某又对其施暴,导致郑女士脸部有淤青,郑女士无奈之下求助于县妇联。
    仙游县妇联通过向鲤城街道派出所了解郑某某施暴情况及咨询律师,收集整理了郑某某实施家暴行为的相关证据。3月8日县妇联代受害人郑女士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禁止郑某某使用家庭暴力殴打、恐吓郑女士。
    3月10日,经过县法院审查,裁定郑女士的丈夫郑某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随即开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郑某某殴打、恐吓郑女士,如有违反,轻则罚款拘留,重则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施暴人起到威慑作用,使施暴人不敢再行施暴。通过发出保护令,加强对弱者的保护,抑制施暴者的行为,对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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