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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水务局原项目办主任受贿获刑
【发布日期:2016-08-17】 【来源:】 【阅读:次】【作者:苏静娴】

       近日,由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原项目办主任李国富受贿一案,已由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李国富犯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富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股副股长、水利工程管理股股长、项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5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国富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已退赃且预缴罚金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李国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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