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长立志当“富官” 收受百万房产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新年伊始,国际铁矿石价格小幅上涨。本案中的两位主人公,广西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黄超文(上)、广西矿业协会原秘书长梁活(下),正是栽在铁矿石上。
局长和矿老板成了“一家人”
2006年初夏时节,桂东大地万物生机盎然,呈现一派迷人的风光。时任广西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黄超文(正处级,57岁)在自己办公室内来回踱步。他想到一些职务比自己低、才能平凡的朋友成为了“大款”,心里非常羡慕,再想着自己身为政府机构的处级领导干部,却仍然过着常人的生活,不禁感到自己太“吃亏”了,一个急于当“富官”的念头悄然而生。 正当黄超文为盘算“生财之道”绞尽脑汁时,终于盼来了一个好消息:国际铁矿石价格正在渐渐上涨,许多矿商纷纷光顾贺州市大宁镇这片宝地,企望取得鹰扬关大浪铁矿开采权。身为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超文知道1971年至1978年间,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在这里进行铁矿地质详查工作,地质资料表明这片贫瘠的地表下,蕴藏着极其丰富的铁矿藏,它的产量在国内铁矿市场具有重要位置。 此时,他本能地想到自己手中掌握着土地使用审批大权,谁想申办鹰扬关大浪铁矿开采权,都有求于他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因而可以选择开采铁矿的投资人。 2006年6月初的一天,黄超文办公室门前忽然出现一名不速之客。来者一边递来名片,一边自我介绍说:“我是湖南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的代表(其姓名叫戴卫东,另案处理),是来洽谈投资大浪铁矿项目的事,请黄局长多关照。” 黄超文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他以关切的语气对戴卫东说:“戴老板远道而来投资采矿真是不容易,往后咱们的合作是长久的,双方要互相关照。贺州市有规定,凡是在本辖区内开采矿产都要在当地成立公司,办理采矿权证,要取得大浪铁矿采矿权得靠本局长出面活动才行啊!” 心领神会的戴卫东当即表示:“只要黄局长关照办成这件好事,那咱们就是一家人了,你的大恩大德肯定会得到应有回报的。”从此,戴卫东就在贺州市注册成立了贺州金辰矿业有限公司。 2006年6月,黄超文以“考察”为名来到湖南联创投资有限公司,全程由戴卫东陪同。他在长沙市一家高级宾馆住下后,戴卫东利索地从皮包里掏出一个装满大额钞票的大信封说:“黄局长大老远赶来这里考察,费用开支大,这点钱作为你出差补贴,请你笑纳。”黄超文没有推辞,乐呵呵地收下了。信封里装着3万元人民币。 2006年秋天,戴卫东为了取得大浪铁矿矿业权证多次宴请黄超文。国庆节期间的一天晚上,两人在酒店吃饱喝足后,戴卫东开车送黄超文回家。当轿车行至黄超文家楼前停下后,戴卫东从车上拿出一个装着20万元大额钞票的黑色袋子递给黄超文说:“你为我们办事需要钱,送点钱给你作为活动经费。”黄超文回敬几句客套话之后便收下了这笔钱。 2007年春节刚过的一天晚上,戴卫东请黄超文吃饭后照常开车送其回家,在黄超文家楼下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万元,说是给他过春节用的,黄超文二话没说又收下了。
矿业协会秘书长“神通广大”
广西矿业协会原秘书长梁活(副处级,55岁)在广西矿业享有“矿通”之美称,无论何人向其请教涉矿问题,他都有条理地解释得明明白白,并且表现出热情、沉稳、能干、博学多才的非凡气魄。因此,他人缘甚好,结交广泛,在矿业领域没有办不成的事。 2006年7月,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请示,请求批准大浪铁矿采矿权出让方案。当时方案明确提出采用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8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函决定委托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招拍挂方式办理大浪铁矿探矿权出让事宜。黄超文与戴卫东洽谈后,认为只有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申办采矿权,双方才能从中谋取更多的利益。 为实现这一目的,黄超文想起了时任广西矿业协会秘书长的梁活。有一天,梁活接到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打来的一个电话,咨询有什么办法才能保证把大浪铁矿采矿权出让给贺州金辰矿业有限公司?梁活当即以坚定的口气答复道:“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3年38号文件,如果项目能列为自治区重点推进项目,就可以协议出让矿业权,这样就可以保证贺州金辰矿业有限公司能够拿到大浪铁矿的采矿权。”黄超文的助手们赶紧找来文件翻看,果然有这一条规定。于是,他们决定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后按协议出让这个思路来操作。 2008年8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核准大浪铁矿36万吨/年采选工程建设项目,并将大浪铁矿列为自治区重点推进项目。同年10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将大浪铁矿探矿权协议出让给贺州金辰矿业有限公司,出让价款按《广西贺州市鹰扬关—大浪矿区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所评估的价值485.11万元执行,并委托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贺州金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出让文件。之后,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与湖南联创投资有限公司的戴卫东签订了开发大浪铁矿的《项目投资合同书》。 大浪铁矿的储量原来是国家普查的,储量是推算估计的。要出让探矿权就要进行储量核实重新评估价款。2006年秋天,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广西矿业协会负责核实储量、评估矿权价款,费用由业主负责。黄超文就打电话问梁活能不能做,梁活向其保证能做。 于是,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按照梁活的意思委托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储量核实和价款评估。 2007年5月21日,黄超文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补签《贺州市大浪铁矿矿业权出让材料准备合同》,委托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对大浪铁矿进行储量核实及评审以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审查。后来其与梁活、戴卫东等人又多次商量大浪铁矿采矿证申报材料准备的价款事宜。最后戴卫东提议能否以包干方式把矿权办下来,黄超文和梁活表示赞同。
馈赠百万元房产“表谢意”
湖南方面多次派人来广西,梁活也去过长沙,就包干方式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确定以人民币1470万元包干方式由梁活负责把大浪铁矿矿业权办下来。当时矿业权价款尚未确定,黄超文、梁活、戴卫东三人预计可以剩余40多万元作为劳务费大家分。矿业权价款确定为485.11万元后,除了支付给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费用222.2万元和返还戴卫东的公司200万元,还剩余500多万元可以作为劳务费大家分。 为使侵吞包干经费“合法化”,黄超文要求梁活以加大工程量的方式起草一份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虚假合同。梁活根据黄超文的要求于2007年11月20日拟制了《贺州市大浪铁矿采矿权立项申报材料准备合同》(桂矿通合〔20071第87号、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69.14万元)并签字盖章,但黄超文又担心留下罪证,不敢在合同书上签字。 2008年8月,大浪铁矿被列为自治区重点项目后,戴卫东与梁活又签订了《贺州市大浪铁矿采矿证申报材料补充合同2》,目的是催其尽快办理探矿证和采矿证。包干办证总费用人民币1470万元中,交到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探矿权价款是485.11万元,交到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费用是220万元,汇到梁活个人账户的钱是595万元,总共是1300.11万元,还有一部分钱没有给。 梁活收到595万元后,听说有人为大浪铁矿的事告状,所以不敢拿这笔钱去行贿。第一笔钱转过来时,戴卫东拿走了40万元,梁活又把自己的凯迪拉克牌小车作价60万元送给戴卫东。实际上戴卫东已经拿走了100万元,还有495万元尚未私分。 2007年3月,八桂大地春光美景惹人心醉。梁活对手中保管着的巨额矿款垂涎三尺,反复盘算着如何才能“妥当”地将巨额矿款进行瓜分,怎样做才能讨得黄超文的欢心。一天,他拨通黄超文的手机以试探的口气对他说:“湖南方面打进我个人账户的钱是咱们兄弟俩共同争来的,不知局长对这笔钱的处理有何打算?”黄超文含糊地回答:“梁秘书长一向会办事,我相信你会处理好的。我还没有考虑这件事,到时见面再说吧。” 2007年6月的一天,黄超文来到南宁,梁活在宴席上充满感激地对黄超文说:“由于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在贺州市有多个项目,且在水声肚锡矿、大浪铁矿等项目上得到你的关照,为了表示感谢和希望继续得到你的关照,我公司决定购买一套房产送给你作为回报。”并表明为其选择了一套房子,希望他去看一看。 次日,黄超文随梁活前往南宁市荣和山水美地看了6组团13栋B602号房子,当即表示感到满意。过后,梁活又问黄超文是否装修这套房子,黄超文答复:“你们已经帮我买了房子,愿做好事就做到底吧,房子让你们帮装修,费用也由你们帮忙解决。”不久,梁活就安排人装修了这套房子。之后,广西矿通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刘婕(另案处理)受梁活委托,以黄超文之子黄某名义办理购房手续(房价为人民币105.86万元)。 2009年6月梁活案发后,黄超文惧怕收受商品房的罪行暴露,找其亲戚陈某串供。黄超文出具一张内容为向陈某借款120万元、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5日的虚假借条给陈某,企图制造已向陈某借款还给梁活的假象。黄超文案发后,陈某如实向办案人员陈述了黄超文找其串供的经过。
“富官梦”铸成千古恨
俗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黄超文、梁活两个人的“富官梦”很快就要破灭了。 2009年6月初,自治区检察院收到举报梁活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材料。办案人员对举报线索秘密初查后,于6月12日对梁活立案侦查,8月21日南宁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通过初查梁活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牵扯出涉嫌犯罪同伙黄超文。2009年6月24日,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对黄超文立案侦查,经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南宁市检察院于8月4日决定对其逮捕。 由于黄超文、梁活在当地关系网复杂,之前建立攻守同盟,给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为排除外界干扰,迅速突破全案,自治区检察院依照法律有关案件管辖规定,指定河池市检察院负责查办此案,并决定对黄超文、梁活二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关押。 河池市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经过半年多时间艰苦的缜密调查,终于查获了黄超文、梁活等人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事实证据。 2010年8月9日,河池市检察院根据自治区高级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及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以黄超文犯受贿罪,梁活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向河池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黄超文、梁活均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10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超文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梁活犯受贿罪、贪污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没收黄超文、梁活共同受贿所得人民币495万元,上缴国库;没收黄超文个人受贿所得人民币129.86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宣判后,年过半百的黄超文和梁活面如死灰,泪满双颊,但悔恨对他们来说,来得太晚了。 2012年春节临近了,在广西鹿寨监狱服刑的经济犯罪重犯黄超文,透过清冷的铁窗,静静地仰望着苍茫的夜空,思亲心切的感受使他情不自禁地发出阵阵凄凉的哀叹。他回顾着往年新春佳节与亲人团聚的欢乐,思索着来日惜别亲人的漫长囚徒生活,昔日那般大款的风采、“富官”的派头荡然无存,恐惧感、自责感、负罪感交集在一起,悔叹前尘,追悔莫及。 (摘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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