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国有企业集体伪造公章造假档案
警方拒绝立案引发争议
【发布日期:2012-02-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提示:湖南省一家国有企业集体伪造公章,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引发争议。
为达到少替职工缴纳社保资金的目的,地处湖南省益阳市的一央企下属国有企业,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给部分职工造假档案并办理了“提前退休”。 当地公安机关经过5个月的调查后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不予立案。
集体决定伪造公章不犯罪
“单位集体研究伪造政府部门印章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在经过5个多月的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立即引发各界争议。 2011年5月18日,法治周末以《国企私刻12枚假章300职工被“提前退休”》为题,报道了湖南中核无纺布有限公司(原七一五矿)伪造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假公章12枚和个人私章两枚一事。 报道刊发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后,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这起伪造单位印章行为,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调查。 2011年8月15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向控告人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是:“经审查认为伪造印章行为系单位行为,不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控告人不服,向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申请复议。2011年8月26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又向申请人下达《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此前,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公安机关在初查后发现,伪造公章的行为是经过该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但因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公安机关确实不好追责。” 这位负责人坦言,这是个新型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面临着法律障碍。 这位负责人还向记者介绍,在进行初查后,该局把案情向益阳市公安局汇报过,益阳市公安局经过讨论,就是这样认定的。
单位利益并非阻却理由
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伪造印章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为了单位利益而犯罪,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属于犯罪动机方面的问题,在评价主观恶性时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并非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长沙理工大学特聘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长生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马长生解释,单位实施了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当然不能定罪量刑,但对策划、实施犯罪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在2002年8月9日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高检院的批复精神是完全符合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马长生说。 “至于益阳某企业私刻12枚印章这种情况,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诈骗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费),究竟应定何罪,尚需司法机关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马长生说。 据记者了解,近日,控告人又先后向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和益阳市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监督,益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将研究后给予答复。
写纠错申请才纠正档案
据记者了解,原七一五矿改制后现已改名为益阳715社区,原七一五矿集体研究伪造印章行为经本报曝光后,益阳715社区曾向退休职工下发过“处理办法”,要求档案被篡改的职工向单位写出《纠错申请》,然后把已领取的退休工资全部退回,自己补缴养老保险金,然后才能去核查纠正档案。 “伪造公章造假档案的是单位,凭什么现在反过来要我们职工来写纠错申请?”2009年,刚满42岁的陈虹被单位办理了“提前退休”。她对“写申请纠错”的做法深感气愤:难道职工不写申请单位就不去纠正假档案? 据了解,原七一五矿造假事件曝光后,至今并没有一家单位对该单位所有退休干部职工档案的真实性进行过全面核查。到底有多少职工的档案被造假了,至今仍然是个谜。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这起造假事件备受各界关注,但却未影响原七一五矿相关领导的调动和升迁。原矿长郭明华、党委书记王春初调长沙系统内某单位任职,原纪委书记彭卫星则任益阳715社区主任。 “媒体报道后,对于这种造假行为,当初我也深感震惊。我们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纪律处分。”原七一五矿主管单位———核工业湖南矿冶局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 据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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