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爆炸案蒙冤入狱6年
出狱4年后被证无罪
【发布日期:2012-04-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2001年,一宗超市爆炸未遂案震惊韶关,另一家超市老板张强被判有罪,获刑8年;经多次减刑,于2007年出狱。在此期间,他从未放弃申诉。2008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诉,随后,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7月19日,韶关武江区法院宣判张强无罪,此时,距张强出狱已4年有余。 2012年4月9日,张强将一纸诉状递至韶关市武江区法院,要求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向他道歉,消除户籍犯罪记录,并赔偿损失155万余元。
“罪犯”
2001年9月2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强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的主谋,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1年底,他隔着铁窗终于和未婚妻及女儿见面了,“女儿那时只有几个月,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女儿”。 2001年1月2日下午3点,一个礼品盒被不明身份的人送到韶关武江区美之社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之社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随后接到电话称礼品盒内装有炸弹。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赴现场处置,随即发现礼品盒内装有硝铵炸药、电子钟、电雷管和干电池等物品,以及一封恐吓信,信中向美之社公司索要30万元现金,并威胁“如果报警将会把美之社变成废墟”。经认定,礼品盒内的物品是一个完整的爆炸装置。 美之社爆炸案震惊韶关,并迅速被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2001年3月1日清晨,武江区另一家超市“天天特惠店”的老板张强因涉嫌这宗爆炸案被警方带走。同年9月25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强为美之社公司爆炸未遂案的主谋,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1年10月,张强从韶关市第二看守所转往北江监狱服刑。在不足十平方米的监仓里,关押的都是严重刑事罪犯。初进监狱时,张强沉默寡言,不愿和那些罪有应得的人多说一句话,每天都想着鸣冤、申诉。 2001年底,他终于和未婚妻及女儿隔着铁窗见面了。“女儿那时只有几个月,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女儿。”得到监管人员允许后,他小心翼翼地抱起女儿,反复抚摸着她的小手。“那是我大半年来最幸福的时刻,此后我就一直想要争取减刑,争取早点出去。” 然而,第二次和女儿见面时,张强却狠心地告诫未婚妻不要再带女儿走进监狱。张强告诉记者:“女儿慢慢长大了,怕她以后会有心理阴影。她妈妈给我拿来两张她的照片,每天装在身上,却不敢看。直到出狱前不久才通了一次电话。” 从那次见面后,张强整整6年没有见过女儿。他努力“改造”,成了监狱里的标兵,2005年还担任了监狱毛织厂的“厂长”,手下管着600多人,多次受到表彰。 “获得减刑的标准,第一条就是‘认罪伏法’,第二条才是‘发展生产’,我一直没有放弃申诉,还能减刑,这在全国只怕没有几个。”最终,一直申诉的张强两次获得减刑,提前两年出狱。
清 白
省高院裁定:“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强、陆国民两人犯爆炸(未遂)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韶关市武江区法院重审。2011年7月19日,武江区法院宣判张强无罪。此时,距张强出狱已四年有余。 2007年3月2日,张强因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而被提前释放,然而,与亲人的再度重逢却让他心酸无比。 张强的父亲一辈子清清白白,儿子入狱后,整天以泪洗面,埋怨自己教育不力,而今父亲一只眼睛完全失明,一只眼睛视力只有0.1;他的哥哥每个月都去广东省高院寻求申诉机会,为了给张强翻案,填进自己20年的积蓄,女朋友因此分手;他的岳父,因为无钱治疗疾病而撒手人寰,他的岳母在漫长的煎熬中变得有些神经质,每天除了上香敬佛,就是絮絮叨叨地胡乱骂人。 然而,张强觉得最愧疚的依然是后来终于领了证的未婚妻和他们的女儿。“我被抓的时候,未婚妻已经怀孕6个多月了,还没领结婚证,她不顾亲友的强烈反对,固执地把孩子生了下来,一等就是6年。”张强告诉记者:“6年里,她没买过一件新衣服,没参加过一次同事和朋友的婚礼,甚至害怕见到大街上牵手的情侣。” 当未婚妻告诉张强,女儿出生40天时,因为肺炎、高烧而无钱医治险些夭折时,张强的心都碎了。 出狱后的张强和未婚妻商量,她留在韶关照顾老人孩子,张强自己投奔在佛山的父母。 在佛山,张强几乎把所有苦工都干了一遍:在餐饮店做厨工,帮别人做装修,在建筑工地当勤杂工……一边打工,张强一边坚持每个月第三周的周三前往广东省高院和省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因为害怕用工单位知道他坐过牢,他不敢向工作单位请假,尽管工作认真,时不时的无端消失让他频繁地被“炒鱿鱼”,几年时间,他先后换了20多份工作。 尽管艰难,张强发誓要证明自己的清白。 2008年10月,张强得到韶关市检察院准备启动抗诉程序的消息,觉得“平反”有了希望,终于和未婚妻去武江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领证的那天晚上,我们没有通知任何人,甚至父母。”张强回忆,“她炒了三个菜,两个人都很平静,我知道我会守着她一辈子,我知道,我还没到庆祝的时候。” 2008年11月,广东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两原审被告人无罪”为由向省高院提起抗诉,依据是2004年1月和4月,省检察院作出的两份检验鉴定,结论是“送检的检材与样本为不同人所写。” 随后,广东省高院裁定:“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定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强、陆国民两人犯爆炸(未遂)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韶关武江区法院和韶关市中院关于张、陆两人的刑事判决,发回韶关市武江区法院重审。2011年7月19日,武江区法院宣判张强无罪,此时,距张强出狱已四年有余。
追 偿
对于张强提出的道歉、赔偿等要求,韶关警方认为:其财产损失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当时办案的刑警大多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人给张强道歉也不太合适……最终张强决定起诉武江公安分局。 无罪判决后,张强拒领国家赔偿,并走上新的诉讼之路。 2012年2月,张强向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韶关市公安局登门道歉、取消户籍犯罪记录,赔偿原经营特惠店直接财产损失155万余元。 “法院判决我是无罪的,但我的户籍档案里的犯罪记录还没消除,我受了这么大的损失,十年的青春,我需要他们的道歉。”张强说:“十年前我就有两家超市,一家纯净水厂,固定资产投资有100多万元,光超市的日营业额都有6万元,现在都没了,155万元的赔偿一点都不过分。” 对于张强的申请,武江公安分局认为办理该案件只是刑事执法行为,并未使用行政职权侵犯张强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财产损失赔偿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至于取消犯罪记录,“分局将另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韶关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认为,当时办案的刑警大多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人给张强道歉也不太合适,所以道歉一事一直被搁置。 对韶关警方的答复不满,最终使得张强决定起诉武江公安分局。 “案子能不能被受理都很难说,胜诉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张强叹了一口气。 回到韶关的张强,如今一边忙着诉讼,一边在筹建一个工厂,他希望能多赚点钱,补偿他的亲人。 晚上,张强时常看着女儿的作文本和女儿送他的利是发呆。“孩子很懂事,从我出狱第二年起,她每年春节都会给家人包利是,爸爸、妈妈、外婆一人一个,利是封上写上对家人新年的祝福。” 记者看到,孩子的一篇作文这样写道———“放学了,我坐在教室里,同学们一个一个地离开,就剩下我一个人了。窗户外面下着大雨,黑压压的。在我最彷徨的时候,一个熟悉的身影出现在我的面前,原来是我的爸爸……” ( 摘自《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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