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人涉命案获死缓 服刑15年真凶现身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据《新京报》】 【阅读:次】【作者:】
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多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1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三名疑犯曾被判死刑
19日晚,浙江省高院官方网站“浙江法院网”,发布一则题为“浙江高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的消息。 据通报,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 通报称,杭州市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建阳、田伟冬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执行死刑;以抢劫罪分别判处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田孝平无期徒刑。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提出上诉,田孝平未提出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高院称将做到有错必纠
据浙江高院发布的通报,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线索,认为可能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有影响。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报告。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要求务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 通报称,浙江高院目前已另行组成合议庭阅卷,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提审陈建阳等人,将严格按照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的规定认真复查。复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19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实名认证微博发布消息,“有人曝料:杭州萧山,1995年一起抢劫杀人案,当时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一年前,现场血指纹对上另一人。现此人已抓获并交代,由市刑支办此案。五人已坐监十七年,从青年到中年……”何兵的微博引发关注。
浙江萧山“17年前死缓案”有着怎样的内幕 浙江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很可能是该案的证据出现重大疑点,办案和审判过程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如果此案将来被证明是错案,比起佘祥林、赵作海他们,陈建阳他们更冤,因为他们已经在牢里蹲了17年,并且,他们中有三人在一审中还被判处死刑,在二审时改判,可谓是在鬼门关转了一圈。当然,他们又算是“幸运”的,毕竟公安机关在发现此案可能存在问题时,浙江高院愿意立案复查,并表示将“有错必纠”。 很明显,浙江省高院之所以立案复查,该案的证据很可能出现重大疑点,当年的办案和审判过程很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发生? 有网民推测有“刑讯逼供”。以往的诸多冤假错案表明,这些案件的做实,离不开对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每个冤案必有被告人刑讯的血泪史,此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需要彻查。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法院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疑罪从无”扭曲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此案中,三人上诉后,法院刀下留人,将死刑改判为死缓,是否有这一因素? 然而,这事到底是什么原因,必须有案件的信息公开才行。信息公开才不会让案件的复查停留在个案,倘若这真是一个冤案,那么,信息公开就不但能让被冤枉的公民重获自由之身,获得国家道歉和赔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更能让有关方面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后一点尤其重要,因为,虽说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二次修改,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都已经入法,但是,以往冤案的经验教训不汲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潜规则”不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得不到坚守,法律条文只会停留在纸面上。 “17年前死缓案复查”的信息不仅要公开,而且要及时和全面地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媒体和舆论监督及时跟进,才能排除此案中可能存在的干扰,推进冤案的顺利纠错。即便复查下来,此案不属于冤案,透明和公开,也能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心,更加信服司法机关得出的结论。 |
- “书院新声”入人心 理论宣讲接地气
- 我省首届职业技能大赛瓷砖贴面项目开赛 同台竞技 “贴”出精彩
- 十年芳华 筑梦远航
- 市总工会助力木兰溪生态文明发展项目入选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