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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航空6名原高管挪用资金20亿余元受审
【发布日期:2013-04-10】 【来源:新华网】 【阅读:次】【作者:】

(庭审现场)

 

  提示   4月9日上午,原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幕后老板”、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等6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们被控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挪用深航20.3亿元资金,导致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达7.5亿元资金未被归还。

    昨天上午,原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幕后老板”、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等6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们被控在不足两年的时间里,挪用深航20.3亿元资金,导致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高达7.5亿元资金未被归还。

 

“大老板”被搀走下囚车


    昨日上午9时许,囚车到达法院,本案第一被告李泽源在同车被告人的搀扶下走下囚车,他身穿棉服大衣,手里拿着矿泉水和案件材料,下车时行动迟缓,表现得神情痛苦。
    现年55岁的李泽源被称是深航的幕后老板。他曾在军队生产经营部门工作,亦曾因经济刑事问题先后获罪入狱三次。起诉材料显示,李泽源因犯销赃罪,于1979年被吉林省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3年经再审裁定免予刑事处分;因投机倒把,于1982年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劳教审查;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9月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伪造证件罪、诈骗罪、走私罪,于199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1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8月3日。
    深航成立于1992年11月,原是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5月,深航改制转让股权,两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公司深圳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和亿阳集团以27.2亿元的价格通过竞拍,一举击败包括中国国航、深圳国资委、中信集团等大型国企以及淡马锡、花旗银行在内的诸多国外巨头,获得深航65%的控股权,深航由此变身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航空公司。
    李泽源正是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过,由于李泽源有过多次前科,按照有关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深航内部,李泽源被员工称为“大老板”,他的头衔是高级顾问。
    2009年11月29日,李泽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监视居住,201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高管“内讧”引案发


    与李泽源一同被公诉的,还有曾任深航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赵祥,目前已73岁;曾任深航总经理、董事的李昆;曾任深航董事、监事会主席的徐海伟;曾任深航董事的刘文彪;还有曾任深航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谢云双。
    9日上午正式开庭前,法庭先行组织庭前会议,因此案两名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合议庭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进行审查。
    庭前会议期间,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家属在庭外等候。保外就医的第二被告人赵祥,也身穿病号服等在法庭门外。有律师表示,将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
    据称,此案的举报人正是案件第二被告人赵祥。由于李泽源出狱后三年之内不能担任公职,因此李泽源请赵祥站在自己前面,管理事务。后李泽源和赵祥翻脸、闹僵,赵祥开始揭发、上告李泽源。
    9日上午11时,庭审结束庭前会议,正式开庭审理。

 

李泽源受审否认是“老板”


    据检方指控,李泽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前3笔是共同犯罪。2005年12月,李泽源、赵祥、徐海伟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深航收购大成饭店项目的资金6亿元;2006年4月,三人又挪用深航投资重庆一房地产项目的资金3亿元。2006年6月至7月,李泽源、赵祥、李昆、刘文彪、谢云双经预谋,挪用深航预付租赁飞机的资金10.2亿元。上述款项被用于李泽源个人控制的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及刘文彪个人控制的西北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债务。事后,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深航11.7亿元。
    另外4笔均是李泽源个人挪用。指控称,2006年9月到2007年7月,李泽源挪用深航收购广州空港酒店项目的资金等,共计1.1亿元。上述款项,也用于深圳市汇润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债务。至案发,该公司还有500万元没归还。
    此外,检方还指控李泽源指使孙继民(另案处理),于2006年4月非法制作世纪晶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北租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4枚印章。
    检方认为,李泽源、赵祥、李昆、徐海伟、刘文彪、谢云双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6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另外,还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李泽源的刑事责任。李泽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检方指控,第一被告李泽源当庭否认,称指控与事实不符,他不是深航的实际控制人。

 

    名词解释: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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