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其成19日向云安县人民法院送牌匾。)
父亲分别成了已故子女的丈夫、死者名字出错、出事车辆号牌出错……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一桩官司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文书上就出现这样令家属怒不可遏的错误。 谢其成一家四口的生活原本幸福快乐,但在一场特大交通事故中,他的妻子和子女均不幸身亡。后疲于奔命的谢其成四处打官司,但事情刚尘埃落定,他又悲愤地发现,在法院文书中,不但他的姓氏变了,妻子和妻侄的名字也错了。更为荒唐的是,儿子和女儿被写成了他的妻子。气愤的他19日将“史上最粗心法院”牌匾送给了云安县人民法院。
惨剧 四口之家三人车祸丧命
惨剧发生在2012年9月22日的下午。那天,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温启灵(判决书上为“温 灵)驾驶粤WA0796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重39.42吨的河沙(核载只有12吨)行驶至该市云安县六都镇黄湾村路段时侧翻,将会车的粤WUF92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压倒,造成罗杰君(15岁,谢其成妻侄)、罗少雄(妻子,37岁)、谢昌焕(儿子,8岁)、谢心悦(女儿,4岁)4人当场死亡。 2012年10月15日,云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温启灵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改变车辆结构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没有确保安全车速,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温启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了解,车祸发生后,云浮市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货车司机温启灵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190多万元。“真正的车主不用负责,只要一个‘穷光蛋’司机来担这样的责任?”对于这一判决,谢其成并不认可。 谢其成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涉事货车在名义上确实并非温启灵所有,该车登记的车主真实姓名叫王锦棠。不过据云安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王锦棠在庭上辩称,他虽然是肇事货车的登记车辆所有人,但其已于2012年5月28日以13.8万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了温启灵,因此该车的实际支配人是温启灵。 云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这一说法在云安县交警部门卷宗中得到认定,相关笔录能形成证据链,因此认定温启灵是货车的实际支配人,王锦棠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温启灵只支付了部分购车费用给王锦棠,其余的购车款两人商定从运费中抵扣。
怪事 笔录和判决书诸多错误
强烈的不信任感让谢其成开始仔细研究法院的所有资料,这一研究才发现云安县人民法院的案卷笔录和判决书存在很多的错误。 谢其成提供的资料显示,云安县人民法院在民事一审诉讼卷宗中将“谢其成”写成“罗其成”;在民事一审开庭笔录中,将原本是父亲的谢其成,写成“系事故死者谢昌焕、谢心悦的丈夫”。在民事一审开庭笔录中,还将死者罗少雄的名字写成“罗少红”,把死者罗杰君的名字写成“罗均杰”。 除相关卷宗和笔录外,判决书中也有几处错误。此次事故发生时间为2012年9月22日,但是云安县和云浮市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却查明“被告人温 灵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云安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还将事发时被碾压的“WUF920号摩托车”写成“WUF930号摩托车”。 “被告人还没有犯罪,就已经被两级法院‘提前’判刑?无辜的粤WUF930摩托车车主就这样被肇事超载车‘虚拟’翻压一次?”在发现法院的诸多问题后,谢其成方面表示十分不解。 事实上,云安县人民法院还曾就其他的“文字笔误”进行过更正。2012年10月19日,谢其成向该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锦棠所拥有的三辆汽车,该院根据审查认为,谢其成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相关条例申请人谢其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起诉,不服裁定还可以向该院申请复议。该份第44-1号裁定书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但8月5日,云安县人民法院又发出了第44-2号裁定书,称原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该裁决书去掉了“申请人谢其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解除相关申请且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数,粗心的‘笔误’多达128个字!”谢其成认为,这并不是一句“笔误”就能解释的。
进展 云安县法院工作人员收下“最粗心法院”牌匾
官司虽然打完了,谢其成还是有一肚子气。这几天,他托人做好了牌匾,送给云安县人民法院,上面写着“史上最粗心法院”的字样。 云安县人民法院值班室有两名工作人员接收了该“奖牌”,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答应“下午转交给院长”。
回应 将按法律程序更正错误
19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向云安县人民法院求证,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表示不清楚情况,要求记者联系该院有关部门,记者表示该部门电话无人接听,该工作人员称领导马上开完会后会接听电话,但记者一直未能打通。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向当事法官核实后发现,该院二审判决书在“被告温 灵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描述中,时间确实写错了。 该负责人表示,该院将按照法律程序对错误进行更正。对于基层法院笔录、卷宗等法院文书中存在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笔录做完后,当事人是签名核实了的,如果有问题,当时他们应该提出来,但是在后来的几次庭审中他们也没有提过这个事。”该负责人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法律专家的印证,专家表示,当事人在做完笔录后一般都会要求对内容进行核对,“有些情况下,笔录会出现问题,但发现后应该立即更正并做好更正标记,而判决书则一般不允许出错。”。 对于基层法院存在的类似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将做进一步了解,如果确实有错也将一并更正。至于案卷中存在的错误是否会影响判决本身,该负责人未当面回复。
谢其成诉讼过程中法院出现的部分错误
类型 名称 错误 卷宗 诉讼卷宗封面 民事一审 把谢其成写成“罗其成” 笔录 开庭笔录 民事一审 把原本是父亲的谢其成写成“系事故死者谢昌焕、谢心悦的丈夫” 笔录 开庭笔录 民事一审 把死者罗少雄的名字写成“罗少红”,把死者罗杰君的名字写成“罗均杰” 判决书 初字第 6 号(2013)云安法刑 死者罗杰君驾驶的摩托车牌号是粤 WUF920,写成粤 WUF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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