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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女老板集资诈骗17亿案终审维持死缓判决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新华网】 【阅读:次】【作者:】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常熟市“跑路”女老板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一案,近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顾春芳的上诉,维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至此,该案刑事部分基本告一段落。
    苏州中院一审查明,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约17.7亿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
    2008年9月,顾春芳借款200万元,以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2009年2月,顾春芳以本人为股东及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增资验资结束后,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为躲避债务,2012年3月,顾春芳潜逃离开常熟,不久在上海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约17.7亿元,至案发尚有约4.6亿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顾春芳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还构成抽逃出资罪。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3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春芳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顾春芳认为,自己的大部分借款行为是针对熟人进行,没有对社会公开宣传;很多出借人所持借条包含利息,缺少银行交易凭证部分不能认定,其与华联公司在2006年至2008年间的多次借款,共支付利息1500-20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不当;认定其集资诈骗数额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出庭检察官对此不予认可,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顾春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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