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状告儿子7年不回家 法院判决每年回家一次
【发布日期:2014-05-14】 【来源:《新快报》】 【阅读:次】【作者:】
母子能否见面,绝大多数时候是母子间商量,极个别的情形是由法院来判决。新快报记者12日获悉,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下称禅城法院)日前就判决了这样一宗官司。 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
●控诉 连续7年不看望年迈母亲
记者获悉,由于原告苏某年老体弱无法出席庭审,其三儿子李某强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据李某强介绍,苏某是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人,先后生育有8名子女,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1998年,苏某被检查出患有脑血栓,虽然花费十几万救活,但仍然落下后遗症,至今仍需断断续续就医诊治,身体每况愈下。 被告李某文是苏某的大儿子,从部队转业后定居佛山,从2007年开始,李某文不曾回家看望过母亲苏某,一晃已过7年。 “父母含辛茹苦供他读书,将其培养成才,现在他功成名就了,却置老母亲不顾,即便是逢年过节,他也没有回家一次。”庭上,三儿子李某强将对大哥回家的长年期盼,转化成对大哥不孝行为的控诉。
●辩解 无硬性规定过年要回家
面对指责,李某文表示,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逢年过节要回家,“况且我也没有时间”。 “母亲活不了多久了,过去的事情都过去,我们起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亲,给父亲坟头上炷香,给点钱母亲做生活费,不要她过得那么可怜。”面对大哥的冷漠无情,李某强显得情绪十分激动。 “长期不回家探望,不支付赡养费。清明、过年都不回家,全村人都问来问去,我们都觉得很丢脸。”庭审现场,李某强提交了堂叔李某贱、堂兄李某旗的证言。 李某文认为自己的堂叔、堂兄不可能这样说自己,当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表示质疑。 “以前每月我都有寄1000、2000元,让人转交给母亲,今年也曾寄过300元给姐姐让其转交给母亲。”李某文对弟弟指责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进行反驳。对此,李某强声称,只收过300元,没有收过其他款项。
●判决 路途虽远每年至少一次
“赡养费,我不知道应该给多少,但我母亲有八个子女,她的总费用应当由八个子女平分。逢年过节,由于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李某文仍然坚持,自己无法回去看望母亲。 面对争执,法官梁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反复沟通协调、说服教育,告知其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仍然无法触动李某文。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文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考虑李某文工作地广东佛山市离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东方市有一定距离,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亲一次,时间可自行安排。 面对只有300元的赡养费判决,李某强颇有微词,他认为,李某文工资高且母亲的四个女儿出嫁后对母亲有赡养责任的是四个兄弟,李某强的只负担300元,太少。 记者12日了解到,目前该一审判决仍未生效。
法官说案 探视是精神赡养 拒不执行可拘留
“所有儿女对自己的父母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仅包括亲生儿女、养子女,特定情况下的继子女也有赡养义务。”佛山市中级人民院法官梁菡表示,除非老人同意,否则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均、放弃财产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每年要回家探望一次如何才能执行到位? 梁菡表示,作为精神赡养的形式,这种“探视老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种宣示性、指引性的判决,带有人身性质和情感因素。探视义务的执行,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确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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