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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广西粮油退休干部举报继任者侵吞国资反被诉
【发布日期:2014-05-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图为广西粮油原总经理刘礼宁)

 

 

 

    提示:2013年11月,韦振英收到一份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开庭传票。被举报者刘礼宁作为原告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振英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在4家报纸5家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从2007年起,我们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刘礼宁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
    年近七旬的韦振英是广西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粮油)原总经理,1998年11月退休,刘礼宁继任。韦振英告诉记者,退下来的老干部与刘礼宁无冤无仇,原本赋闲在家,当听到曾为之付出心血的粮油公司被“掏空”时,再也坐不住了。
    于是,韦振英与原副总经理陈喜、原总经济师陈世耀等人又重新走上“岗位”,7年来,他们经常碰面,摸情况、写材料、送材料成了退休后的“工作”。
    老干部们表示,那么多事实明摆着,广西粮油及十多家分、子公司全部被刘礼宁名下的私企取代,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该查清楚,究竟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占有,给公众一个交代。
    2013年5月,刘礼宁被免去广西粮油总经理职务,老干部们认为这与他们的举报和媒体的关注密不可分,盼望有关部门介入,从交接审计中发现问题。然而,他们等来的却是法院传票和起诉书,韦振英被刘礼宁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100万元。
    老干部们告诉记者,从举报刘礼宁那一天起,被刘打击的并非韦振英一人,几乎所有参与举报或提供信息的人都受到了打击报复。

  

 

举报7年仍无果

 

 

    提起刘礼宁,在广西早已声名远播。
    一方面因为刘礼宁确有影响力,头衔繁多,从广西粮油总经理,到身兼20家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缘于近几年的媒体报道。此外,刘礼宁本人也愿意出名,不惜重金把自己的名字刻在寺庙佛像底座和大殿前的石碑上。
    据2012年、2013年的多家媒体报道,刘礼宁担任国有企业广西粮油总经理14年,掌管着公司本身及10余家下属企业,同时,他又开办了众多的私营企业,将私企植入国企,部分或完全占有了国企的优势资源。
    国企老总办私企,十几年顺风顺水。据接近刘礼宁的内部人士反映,双重身份使刘礼宁成为富豪,其身家不下10亿元。
    2013年1月,法治周末记者经过采访老干部并做了大量调查,以《从国有集团到私企王国》为题,对这一现象做了报道。
    同年3月,《法治周末》继续追踪,根据知情人的讲述和证据材料,发出第二篇相关报道—《左手倒右手、国企被稀释—“刘礼宁现象”再调查》。
    在第二篇报道中,知情人详细介绍了刘礼宁把国有转为私有的过程,指出未经客观评估,采取以少量注册资金占用国企资源,用“自己告自己”的方式把国有资产转到私企名下,这些行为都是在“侵吞”国有资产。
    一个月后,刘礼宁被免去广西粮油总经理职务,但广西粮油只剩下一个空招牌,新上任的总经理、书记只好借房办公。退休老干部依然没有等来刘礼宁被调查的消息。
    对于刘礼宁被免职的原因,社会上有两种说法,一是到了退休的年龄;二是国企领导不能兼职私企,属于违纪。为此,法治周末记者到广西自治区商务厅采访。
    “刘礼宁的免职属于正常调整。”商务厅办公室主任谭秀洪经请示领导后向记者介绍说,去年中央又下文,要求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人员不能在私营企业兼职,商务厅调整了好几家直属企业总经理的职务,其中就包括刘礼宁。
    “国有企业人员不得在私企兼职,这项规定早在我们退休前就有。”韦振英认为,刘礼宁身兼20家私企的法定代表人,严重违反中央规定,放任这种现象存在10余年,商务厅领导难辞其咎。
    记者在商务厅大楼11层找到广西粮油的办公室,就有无交接审计、新领导从刘礼宁手里接过来多少资产和债务,以及办公场地来源等问题,采访现任党委书记田丰高。
    “好像没有审计,其他的不清楚。”田丰高表示,上面有交待,不清楚的事情不能乱说。
    退休干部实名举报刘礼宁7年,多家媒体曾采访报道,上级领导不可能看不到,是否责成有关部门立案调查?针对这一问题,谭秀洪表示:“站在商务厅的角度,这个问题无法答复。”

  

举报者遭起诉

 

    “老伴看到起诉书和法院传票,当时就吓病了。”韦振英告诉记者,2013年11月26日,一份起诉书和法院的开庭传票寄到他家中,刘礼宁向南宁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韦振英停止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在4家报纸5家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元。
    记者见到刘礼宁长达9页的《民事起诉书》,起诉书称,自2011年以来,被告不断在新闻媒体上散布捏造、杜撰事实,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目的。
    刘礼宁认为:“被告给原告捏造了‘处级干部’的虚假身份,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在社会上将原告塑造成运用公权力侵吞国有资产、大肆敛财并被中纪委查处的贪官负面形象。”
    起诉书称,自治区政府1998年5月便颁布规定,取消企业及企业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和干部称谓,所以刘礼宁担任广西粮油总经理自始至终都不具备行政级别,“且从2001年2月起,就不再从广西粮油领取工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无偿担任广西粮油的兼职、留守人员至今”,媒体以“处级富豪”为噱头博得关注,误导读者认为原告是一名运用公权力侵吞国有资产的贪官污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企业的行政级别虽取消,但广西粮油是商务厅的直属企业,自然就是处级,这种待遇在工作调动中就会体现”,陈喜认为称刘礼宁为处级干部没什么不妥,更不会带来名誉的伤害。
    “广西粮油那么大的摊子,刘礼宁竟然把组织的重托当成兼职,国企不倒才怪,而回避国家工作人员和干部身份,意在逃避职责和可能的法律惩处。”韦振英表示,不拿工资听起来清廉,但刘从广西粮油总经理位置上得到的实惠无法估算。
    起诉书还认为被告虚构和捏造了原告侵占国有资产的事实,并通过媒体散布、情节恶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喜告诉记者,从2012年1月起,刘礼宁就对他们三人施以颜色,停发了过节费、困难补助费,直到新任总经理上任,才给予补发。
    而广西粮油原肉食部经理藤森向记者反映,因他参与实名举报刘礼宁侵吞国有资产,也被停发了过节费和困难补贴,并停止他在广西丰润进出口公司(刘礼宁掌控)的股东权利,几年不分红。

  

放不下的“职务侵占案”

 

    “除了我们,其实还有一个人受到的打击报复更严重,她不得不远走异国他乡,两年多了不能回家。”
    韦振英、陈喜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在他们主持粮油公司工作期间,钟群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1997年粮油公司派钟群到“梦之岛”购物中心担任总经理,不再兼任粮油公司职务。刘礼宁到任广西粮油后,兼任“梦之岛”董事长。
    2010年左右,老干部们曾经找钟群了解刘礼宁国企转私企的具体情况,也曾在实名举报信上加了钟群的名字,“没想到给她惹来祸端”,“外界传闻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权利之争,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钟群站在了我们一边”。
    2011年11月,刘礼宁掌管的广西南宁梦之岛优购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购超市)向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举报,称钟群掌管的广西南宁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梦)两名员工涉嫌职务侵占。2012年4月27日,南湖分局对以上两名员工进行刑事拘留,并称钟群涉嫌该起职务侵占案,有重大犯罪嫌疑,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因钟群当时在境外,未能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5月24日,记者见到了涉嫌职务侵占的当事人之一李姓员工。2012年4月27日,南湖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刑事拘留,羁押35天后,由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而取保候审。2013年5月24日解除取保候审,与小李经受同样遭遇的还有另一名女员工。
    “那是我们在优购超市做的最后一笔进口业务。”据小李回忆,2010年9月,优购超市汇款76723.2澳元(当时约合人民币50万元)到澳洲Honwin公司代购美森葡萄汁,经手的有六七人之多,他和那名女员工都在经办手续上签过字,付完货款没多久,二人辞职,随钟群到新梦工作,此后情况就不清楚了。
    “被带到南湖公安分局后,办案人员一再哄骗、吓唬,说只要按照他们的意思在笔录上签字就可回家,虽然笔录与事实不符,我也签了。”小李说,即便签了字,办案人员也没有兑现“3天放回家”的承诺。
    新梦工会职工代表梁山(化名)告诉记者,得知员工被抓,他们很着急,便把这笔业务从汇款到收货的路径都做了调查取证,证实澳洲代购公司已将款转到了澳洲美森酒厂,酒厂不但发货且优购超市已经收货。
    2012年5月16日,梁山把相关证据材料交给了南湖分局办案人员。然而,就在同一天,南湖分局向优购超市发函,通报案件进度:“贵公司向我局举报李某、彭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对二人刑事拘留……经进一步侦查,查实优购超市原总经理钟群涉嫌该起职务侵占案,有重大犯罪嫌疑,我局已于5月16日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我们交给公安机关的无罪证据,办案人员不要说核查了,恐怕连看都没看完,就作出有罪推定并用‘查实’字眼。”梁山认为,南湖分局一边急于向举报人通报案情,一边对嫌疑人无罪证据材料置之不理,明显是屁股坐歪了。
    “从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尽管我们多次请求南湖分局对我们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并回复,但至今没有回复。据了解,无论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办案人员均未向业务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这个案子被办案人员带走了,不在我们局。”南湖分局办公室钟主任告诉记者。
    据有关人员反映,2012年5月底,南湖分局局长寻湘涛调任同属南宁的兴宁分局任局长,调查时不但带走了这个案子,两名办案人员也随其调到兴宁分局,从而出现了兴宁分局办案、南湖分局盖章的独特现象。“小李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就是从兴宁分局领取,上面却盖着南湖分局印章”。梁山介绍道。
    “不可能吧?案子怎么会随着人走?”2014年5月16日,记者到兴宁分局采访,负责接待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脸狐疑,他表示采访需通过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
    记者了解到,针对“职务侵占案”,青秀区检察院曾于2014年3月向南湖公安分局发出通知书,要求其撤案,南湖分局未予理会,4月份,青秀区检察院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南湖分局依然没有执行。
    5月16日下午,在远离市区的南宁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内,记者见到宣传处新闻科长张军。张军经过数次请示后,告诉记者:“我们领导说了,这个案子由自治区政法委宣传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你们可到那里采访,宣传处有不清楚的再调我们(去解释)。”
    两天后,记者又来到自治区政法委,宣传处陈处长称,他从来没有接到过这方面的授权和通知。
    本是一桩普通的涉嫌职务侵占案,为什么分局长“抱着不放”?
    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张燕生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安机关明知存在无罪证据而不调取、不核实,就是一种渎职行为,检察机关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可启动立案程序,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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