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骂村官被关3天 村官嫌处罚轻起诉警方
【发布日期:2014-07-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据《南方都市报 》】
几名村民在家中写好了攻击股份社副社长的“大字报”,并复印多份张贴在村内多个地方。副社长发现后报警,主事者被行政拘留3日,副社长认为处罚太轻,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加重惩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法院判决认为,警方对主事者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该名副社长的请求。
对村官公开人身攻击
2013年11月16日21时许,顺德伦教,张某(文中均为化名)等人拿了几份《村民的怨言》,在村口股份社公告栏等村内多个位置进行张贴,其内容含有对股份社副社长黄某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的内容。 据其中一名证人称,2013年11月份,约二十名村民聚集在其中一人家中,由村民叙述,其中一人书写,制作了一份《村民的怨言》,内容大致为“村副理事长黄某是大炮精、狗男女”,并复印了30份准备在村里张贴。 2013年11月17日,顺德区公安局民警接到黄某的举报后,将涉嫌人身攻击、侮辱他人的张某抓获。经调查核实后,顺德区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村官不服 曾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被拘留3天后,黄某仍不服,认为公安局对于张某的处罚太轻,于是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22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公安局的处理意见。随即,黄某向顺德法院对顺德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黄某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查清《村民的怨言》打印和张贴的具体数量,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村民的怨言》内公然侮辱及捏造诽谤内容已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顺德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黄某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张某等人涉嫌侮辱或诽谤一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调查认为,本案中,顺德公安局根据多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和张某对接收和张贴《村民的怨言》地点的指认照片等证据,认定张某等人于2013年11月16日21时许张贴《村民的怨言》对股份社副社长黄某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被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针对黄某提出的公安局没有查清打印和张贴的具体数量,法官认为,这并不影响张某对黄某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情节的认定;至于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侮辱及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已达到情节严重,且该类案件属自诉案件,黄某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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