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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司机开斗气车致他人坠江溺亡获刑
【发布日期:2014-10-2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据《重庆晚报》】

    斗气车,真的开不得———一吊车司机因与他人开斗气车,竟致人坠江溺亡。近日,市三中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终审判处司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据悉,2013年4月22日下午,晏某、田某、陈某在重庆武隆县与彭水县交界地段吊装广告牌完毕后,陈某将吊车交由无相应资格的田某驾驶。当日15时许,田某驾驶吊车沿江彭路往武隆县江口镇方向行驶,至下龙溪傍山危险路段,后面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超车,田某驾驶的吊车与公路右侧防护栏发生擦挂。
    陈某认为擦挂系货车驾驶员罗某超车时向吊车打了方向盘所致,为使罗某遭受同等报复,陈某便驾驶吊车,加速追赶上罗某所驾的货车,随即向右打方向盘并减速,两车因此发生擦挂,货车还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而坠入乌江,驾驶员罗某溺水死亡。
    事后,陈某安排田某报警,称有车坠江。他与田某、晏某清除两车擦挂留下的痕迹,并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陈某发现反光条上有与吊车不同的漆,担心被民警发现,就把反光膜撕掉,还让晏某抓来泥土,抹擦吊车右后轮的擦挂痕迹,他也去抓泥土抹。之后,他多次悄悄给晏某打电话,嘱咐把地上掉的泥土用喷水冲,把反光膜处理好。
    警方赶往现场调查,认为罗某驾车撞上护栏后坠入乌江很是蹊跷。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还原了真相。
    武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过失导致罗某驾驶的车辆坠江、罗某因此溺水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认定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7月4日,吊车车主刘某赔偿罗某近亲属15万元。陈某上诉,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且量刑过重。
    近日,市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开斗气车或要承担刑事责任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律师表示,道路上发生的正常交通事故,由交巡警来按照程序处理,但如果是因为两车斗气造成交通事故,就要另当别论。
    葛律师介绍,开斗气车主要是指机动车驾驶员之间因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纠纷,从而相互斗气,相互追逐,相互故意碰撞、别车等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两车是因为斗气而造成碰撞,这就不是交通事故了,交巡警会将此事移交至辖区派出所处理,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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