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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在自家院里私设下水道,并私连市政排污管道为企业排废水致3人死亡
【发布日期:2017-03-30】 【来源:据《法制晚报》】 【阅读:次】【作者:】

  夫妻俩在自家院里私设下水道,连接到市政排污管道井,并以此向排污企业收取费用。不过,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排污导致一家三口死亡,最终案发。
  通过夫妻俩排污的这两家企业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多名涉案人员同样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刑。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后被告人仍不服,最终山东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自家院内私连市政管线为企业排酸牟利

 


  现年58岁的王毓斌,住在淄博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湖罗路。2010年六七月,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王毓斌私自铺设了一条下水道,连接到院子大门口西侧市政的排污管道井。
  从2010年7月,王毓斌开始利用院子里的下水道给别人排废水,价格是50元/车。
  导致王毓斌案发的主要是两家化工厂: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化工公司)和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化工公司)。
  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孙淑正于2012年春节前四五天,经李某介绍,与一个叫邓建波的人结识。在了解到邓建波是处理工业“三废”的工作后,孙淑正和邓建波商定,以70元/吨的价格处理一车“废硫酸”。当天下午,邓建波即派车拉走了废水,孙淑正向总经理毕某汇报后,毕某表示了同意。
  此后,孙淑正安排一名工人负责拉“废硫酸”的车的装车、过磅事宜,并被告知拉走了“废硫酸”20吨。次日,孙淑正从公司财务上领了1400元交给了邓建波。孙淑正称自己并不知道邓建波是否有资格处理废水。
  判决书中显示,万博化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硫酸二甲酯、异丁基苯、四甲基胍、二氮杂二环等四产品。孙淑正供述,万博化工公司生产硫酸二甲酯产生的“废硫酸”,含有50%左右的硫酸,颜色发黑,呈黏稠状,有酸臭味,对人体有害。在按正常程序处理化工废料时,应查看对方资质,如果对方有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公司才委托对方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据邓建波供述,其是通过朋友介绍与王毓斌相识的。邓建波了解到王毓斌在自家院中私接管道通到城市管网后,便和王毓斌商量好要通过这条管道以100元/车的价格排放废水。
  2011年1月至5月,由孟祥庆开罐车负责拉废水,邓建波一共向王毓斌院子里的管道排放甲醇废水约30车左右,其中每拉一车,孟祥庆得700元,王毓斌得100元。
  据王毓斌供述,他和孟祥庆之间并不使用现金,孟祥庆来排废水时,王毓斌就在账本上记上日期和车数,最后结算。
  孟祥庆最后一次排污是在2012年1月下旬。那天下午,邓建波跟王毓斌联系称有一车废水要到院子里排放,并表示这次要给现钱。
  晚上8点左右,孟祥庆开车来到王毓斌院子中,把废水排到院子里的下水道,并给了其200元。这次废水排完后,孟祥庆又排了一车废水。
  据孟祥庆后来的供述,他第二次拉的是一车甲醇废水,原因是第一次排完废水后异味特别大,想冲冲味。
  最后一次运输时,押运员宓传波在运输途中有事回家,所以并不知道化工废料排在什么地方。
  

 

黑色有害噻吩废水一车300元

 


  就在孟祥庆最后一次排废水的前两三天(2012年1月17日晚上),还有一个男子电话联系了王毓斌,偷排了一车废水,联系人叫公茂春,排放公司是双联化工公司。
  公茂春曾经为邓建波帮忙排过废水,其排污地点正是王毓斌的院子中。
  2010年,双联化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振太认识了徐海。2011年,王振太听说徐海有朋友在经营污水处理厂,便请徐海帮忙处理一些“废焦油”,并答应给其一些费用。王振太与徐海商定以3500元/车的价格处理“废焦油”,而具体事宜则由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的副经理曹某和徐海联系。
  后来,徐海联系到朋友公茂春,说明此事。公茂春表示他可以找地方排废水,并且二人约定了分工职责:徐海负责联系化工厂和罐车,然后把罐车司机的电话告诉公茂春,公茂春在王毓斌院子附近等候,并领着罐车司机到院子里排放。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曹某安排下属曹元军与徐海联系,处理公司生产噻吩的废水。曹元军一共安排处理了四车废水,每车大约30吨,运费是3500元/车。徐海在每排完一车废水后,便给公茂春700元,公茂春再从中拿出300元给王毓斌。
  2012年1月17日,因为公茂春有事外出,所以在由公茂春联系好排污地点后,徐海带司机牛继国到了王毓斌院子里,将一车“废焦油”偷排到管道中。事后,徐海给了王毓斌300元钱,给了司机牛继国1750元,剩余的钱则由徐海和公茂春平分。
  这是徐海最后一次帮双联化工公司处理“废焦油”,徐海回忆道,这些“废焦油”“颜色有点黑灰色,看上去有点浓稠”。 事实上,这些“废焦油”是生产噻吩的废水。
  记者了解到,双联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噻吩、硫化钠、硫氰化钠、焦油。2008年,双联化工公司曾和青岛一家污水处理厂签订过污水处理合同,价格为2000元/吨,但该合同一直没有实际履行。
  王振太供述到,这些生产噻吩产生的渣油是黑色的,均对人体有害,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后才能排放。
  对于徐海这次排放的废水,王毓斌并不知晓其具体成分,但他可以确定的是“这肯定不是好东西”。在王毓斌倒废水的过程中,妻子门兆玲尽管知道丈夫在干倒废水的生意,但她只负责记账,其他并不清楚。
  

 

案发:废水致一家三口中毒死亡

 


  本来以为会“平安无事”的倒废水生意,却导致了一家三口的死亡悲剧。2012年1月20日下午,李某一家三口被发现死于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沿街商品房梯口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现场、尸体进行了勘察。
  经鉴定,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该管道沿线工作、生活的群众证实到,他们在1月19日至20日间,曾闻到刺鼻的味道,并伴有恶心、胸闷、头痛等症状。
  山东省公安厅分析意见认定,万博化工公司的废硫酸与双联化工公司生产噻吩所产生的废料排入市政排污管道后互相反应生成硫化氢等剧毒有害气体,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沿线范王村商品房内的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中毒死亡。
  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毓斌、门兆玲,于2012年4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邓建波、孟祥庆、孙淑正、宓传波,于4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公茂春、徐海,于4月1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振太、曹元军、牛继国。
 

 

 一审:11人2单位  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淄博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孙淑正、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王振太、曹元军、徐海、公茂春、牛继国犯污染环境罪,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门头房院内排污管道连接至市政排污管道井,长期多次排放工业废液,并收取费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被告人孙淑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双联化工公司、被告人王振太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元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徐海、公茂春、牛继国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行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门兆玲长期以来仅协助被告人王毓斌保管账本、帮助放车入院等辅助工作,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重审仍不服 终审维持原判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均以各种理由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裁定发回重审后,原审被告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均对重审结果不服,并分别再次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原审被告单位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牛继国、宓传波、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上诉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行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门兆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山东省高院认定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所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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