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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银行领导被“敲诈”1100万
【发布日期:2017-08-31】 【来源:据《法制晚报》】 【阅读:次】【作者:】
    河南省太康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王培学,被他人以举报贪腐为名“敲诈”了1100万元。
  2017年1月,太康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海中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王海中不服上诉。今年5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太康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自身没有问题,为何要给对方奉上1100万元巨款?对此,王培学向民警解释说,对方总来单位闹事,给钱既是为了让自己不再受扰,也是为了让当地的金融秩序和环境不再受影响。
  
  
    案情回顾  称不给钱就举报


  农商行理事长被“敲炸”1100万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海中是河南瑞源公司股东。因王海中认为太康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王培学实际操控瑞源公司,遂以反映王培学有贪污受贿问题为由,向其索要钱财。王培学于2015年2月27日通过他人给王海中200万元。2015年10月以后,王海中又找人在太康农村商业银行门口拉条幅,托人带话,以反映王培学贪污受贿等问题相威胁,迫使王培学为了个人和银行声誉不受影响,又先后通过他人给王海中900万元。王海中写下保证,承诺不再告王培学,但之后又让他人转告王培学,让他再拿出1800万元,否则继续告他,王培学无奈之下报警。
  
  

    庭审现场  称被害人掌控公司  法院认为缺乏证据


  经过审理太康法院认为,王海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让人带话威胁、拉条幅胁迫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得款1100万元,未遂18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在庭审期间,辩护律师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称,王培学曾与王海中等4人在周口体育宾馆算账及说瑞源公司转让的事情,但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故王培学即使作为太康农村商业银行理事长参与算账及转让,也不能由此得出其就是瑞源公司的实际掌控人的唯一结论。
  辩护律师申请出庭的另一名证人任某称,瑞源公司自筹建后多次转让,在转让给王海中时,参与公司转让事务的常某称他代表的是王培学,但法院认为,任某的说法属于传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律师出示的对录音内容进行整理的材料,法院认为其缺乏作为证据的必要条件,无法确认来源及真伪,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7年1月,太康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海中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上诉  辩护律师表示不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判决后,王海中不服上诉。
  辩护律师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王海中是基于“王培学是瑞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主观认识,希望通过王培学来取得瑞源公司的财物。且王海中收到的1100万元的收条上,盖的是瑞源公司的公章。律师认为,从常识情理上推断,难以排除王培学与瑞源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紧密关系的合理怀疑。在不能完全排除王培学实际控制瑞源公司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
  律师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尽管王海中通过让人给王培学带话威胁、拉条幅胁迫等手段,通过王培学向瑞源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其还债,但在王海中与瑞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难以按约定实现的情况下,王海中的方式实际上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不得已的自我救济方式,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5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法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太康法院重新审理。
  
  
    被害人讲述  与瑞源公司无利益关系

  王培学在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原委:瑞源公司资不抵债、资产重组,原股东王海中和重组后的债权人王某、朱某等人签订了一次性给其4200万元的协议,但由于该企业产权不明晰,重组后的债务人无法完全履行4200万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王海中采取威胁的方式,胁迫自己给钱。
  他陈述说,王海中本人不出面,而是雇人在银行营业大厅前打横幅,横幅上写着“王培学是个贪污犯,贪污受贿,贷款诈骗”。
  他说,王海中故意制造恶劣影响,影响自己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引起许多人围观。让他忍无可忍的是,王海中写了不再闹事的保证后,在2016年正月初三又打电话给他人传话,让自己再给他1000多万,否则还闹,于是自己报警。
  对于自己和瑞源公司的关系,王培学称:“王海中认为我和瑞源化纤有潜在利益,认为我影响着瑞源化纤,但实际上我没有,王海中是在诬告我,我和瑞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瑞源公司不占股份。”
  对于他是瑞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王培学表示,“无利益关系,是王海中联合他人进行的诬告陷害”。
  
  

    释疑  无辜却为何甘愿被“敲诈”?


  办案民警曾经问过王培学,王海中为什么要找他要钱。
  王培学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来讲,王海中应该找朱某等人要钱,和自己无关,但王海中认为自己与瑞源公司有利益关系,所以到自己单位闹,自己是为了单位和个人的声誉不受诋毁,才无奈妥协,找人说和。
  如果自己没有王海中举报的贪污受贿问题,也不存在王海中认为的“王培学是瑞源公司实际操纵人”的事实的情况下,身为银行理事长的王培学,为何会屈服于拉横幅、找人带话的“威胁”,真的给对方1100万元巨款呢?对于这一让人感觉不符合常理的事实,王培学报案后,曾经做出过解释。
  王培学坚称,自己是因为王海中到自己单位闹事,无奈之下才找朋友和企业来满足王海中的要求。
  王培学说:“王海中采用种种不法手段威胁我让我难堪,影响我和银行的声誉,影响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在群众中产生对我单位的不信任,不敢轻易到我单位办理业务。王海中用这种方法对我进行威胁持续了一年多,让我精神身体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也直接影响了太康的金融秩序和环境,对社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无奈之下我才让朋友帮忙出钱解决这个问题,谁知道王海中欲壑难平,胆子越来越大,向我敲诈的钱越来越多,我再也找不到钱了,无奈之下才报警了。”
  一方面,王培学称“告就告吧,我也没啥违法违纪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认,王海中找人打条幅,是在2015年10月,是巡视组来太康巡视的时候,王海中选择这个时候打条幅,目的就是让他害怕,感到压力。最终,王培学通过他人给了王海中900万元。
  作为基层银行领导,哪儿来的1100万元巨款?王培学对办案民警解释说,这些钱都是朋友帮自己出的。“朱某和轩某帮我出钱,是为了社会经济稳定和对银行曾给予的帮助支持的感谢,也是为了我的声誉不受损害,同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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