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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负起保管车辆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1-07-0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日前,本报的《交了停车费却被物业告知“安全自负”》一文,报道了荔城大道附近一小区的有车业主,每月向物业交纳“场地使用费”100元。然而物业在收费后声明:他们收的是“场地使用费”,所以只负责安排好业主的停车问题,而业主的车辆安全问题他们概不负责。对此,业主意见很大,他们反映说:“小区的空地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收了我们的停车费用,却不想对车辆的安全负责,这让我们不能接受。”
        6月22日,该小区的业主郑女士再次来电向本报反映,称文章见报后,有车的业主再次找到物业讨说法。同时,他们还把《物权法》的有关条例打印出来,并指出占用小区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物业未通过广大业主的同意或委托擅自收取“场地使用费”是没有依据的。另外,即便是在有停车线的停车位,收取的也应当是停车保管费,小区业主停车交费后和物业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占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就有保管的义务,绝不能对车辆丢失或损毁等意外事故推卸责任。
       郑女士说:“前几天,物业已在小区里装起监控,并派出专职人员看管车辆,确保我们的财产安全。”                  晚报记者   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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