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带小孩去游泳池游泳,小孩从游泳池走向更衣间时不慎滑倒受伤。”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本报投诉称,7月25日,他的小孩摔倒在地额头受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拍片包扎处理,总花费近400元,而他要求游泳池承担赔偿责任则遭拒。 据李先生介绍,7月25日下午4点左右,他带着8岁的儿子到市区一家游泳池游泳。约一个半小时后,李先生准备和儿子回家。于是,儿子上岸后向更衣间走去。没想到,游泳池旁的瓷砖地面刚刚拖擦过,地面很滑,其儿子不小心滑倒,额头碰到地上受伤流血。 随后,李先生把儿子送到医院。“经CT拍片幸好只是外伤。”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医生为我儿子的额头作了包扎。为了防止伤口感染,我还带他上医院挂了两天吊瓶,前前后后花了近400元钱。” 而在孩子受伤后,李先生找到游泳池协商赔偿一事,但对方拒绝赔偿,这让李先生很气愤。 该游泳池一负责人表示,李先生带孩子来游泳池游泳,其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故对孩子的摔伤也负有责任,要求索赔缺乏相关依据。而且,游泳池岸上的标语已经写明“地滑 小心行走”,游泳池已经尽了警示义务,是李先生的孩子自己不小心导致摔伤,与他们管理无直接关系。最后,该负责人还表示:“孩子在泳池游了一个多小时,摔倒不排除是疲劳引起的,李先生不分原由就向游泳池要求赔偿有失妥当。” 针对此事,市消协会一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游泳池有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游泳池应对孩子受伤进行赔偿。 而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游泳池不能以己已经尽了警示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截止发稿前,记者获悉经过协商,该游泳池补偿李先生200元现金。 晚报记者 小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