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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变质排骨 家人食用中毒
枫亭工商所要求超市对问题排骨下架处理并等额赔偿顾客购买排骨的钱且支付来回车费
【发布日期:2011-09-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超市也出售变质排骨,家中老幼食用后出现食物中毒,可向超市讨说法时遭到拒绝,”近日家住仙游枫亭的陈某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上述遭遇,希望相关部门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超市不诚信经营行为。
    据陈先生介绍,9月19日下午,他在枫亭镇的某超市购买了一块排骨,价值四十多元,因此前他一直很相信超市的质量,认为超市出售的物品都是新鲜的,也就没有仔细辨认排骨是否变质。晚上他将排骨做成卤排骨,全家人一起吃饭时,发现排骨有异味,并不新鲜,但全家人食用时还是没有往坏处想。吃完晚饭后不久,家中的老人和孩子开始出现腹痛腹泻等中毒的症状,陈某立即把家人送到村卫生所治疗。随后,陈某前往超市讨说法,要求超市对出售变质的排骨作出解释,并赔偿老幼食物中毒的医疗费,但超市认为陈某反映超市出售变质的排骨证据不足,不愿对此赔偿。
    据超市工作人员介绍,陈某家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并没有证据证明是食用超市出售的排骨造成的,而且超市也没有发现排骨出现变质,否则超市也不会出售的。因此,超市并不愿对此负责。由于超市与陈某对如何赔偿一事无法协商,于是陈某向仙游县枫亭工商所投诉。该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并要求超市对问题排骨下架处理,同时对双方进行协商。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超市等额赔偿陈某价值44.05元的排骨并支付来回车费20元,共计65元。     (李金春 郑云林  陈冬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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