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的《六旬老人上班摔伤 索赔无法可依?》一文,报道了62岁的老吴在市区一小区物业当保安,在上班时因地滑摔倒致伤,事情发生后,老吴的儿子小吴多次要求物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方则称他们没有与老吴签订劳动合同,且老吴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就此,一律师分析说,老吴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并不是说,老吴就只有自认倒霉,其可以请求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 文章见报的当日下午,老吴的儿子小吴再次致辞电本报新闻热线,高兴地反馈说:“经过协商,物业管理处终于答应承担5000元的赔偿金,并将于两天内兑现。”同时,小吴还说,在多次要求物业管理处赔偿无果的情况下,他原来还以为其父亲老吴年龄超过60岁,不能与物业管理处形成劳动关系,得不到工伤赔偿就只有自认倒霉。在看了当日的报道后,他才知晓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再次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对方承担其父人身损害赔偿。经过一番协商,他们双方的赔偿意见也达成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