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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上班摔伤 索赔无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1-12-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小路】
“我父亲在一小区物业当保安,在上班时因地滑摔倒致伤,事情发生后,物业以他超过60岁,不能和他们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近日,家住秀屿区的吴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以上情况,他说其父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难道摔伤了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吴先生的父亲老吴今年62岁,今年5月份来到市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处当保安,月工资为1500元。11月3日上午,老吴如往常一样在小区的门房里值班,当时物业的保洁工刚刚擦洗过门房里的地板,由于地很滑,老吴不慎摔倒在地痛得无法站立起来。“因为我的租住房离小区很近,我父亲的同事发现后便赶紧打电话通知我。”小吴介绍说,随后他把父亲送往医院,经拍片检查,老吴的左腿骨折,需要住院动手术。
  经过住院20多天的治疗,老吴的医疗费花了7000多元,但伤势还没有康复。为了节省费用,老吴多次要求出院。于是,小吴只好为老吴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其回到老家养伤。因为老吴是在上班期间摔伤的,所以小吴向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提出工伤赔偿,对方则称他们没有与老吴签订劳动合同,且老吴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此,小吴非常郁闷:“我父亲年龄是超过60岁,难道就因为这个他在上班期间摔伤了就得不到赔偿?” 在采访过程中,小吴还告诉记者,就赔偿一事,他多次找到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至今分文未得。
  该管理处负责人李先生对记者说,老吴摔伤一事不能按工伤处理。理由是老吴已经62岁,不能与他们形成劳动关系,而工伤赔偿只是针对劳动者而言。当记者问及老吴在工作时间内人身受到损害,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时,李先生不作回答。
  针对此事,一陈姓律师作了分析,老吴受雇于该管理处从事保安工作时,已满60周岁,不符合一般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管理处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老吴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但这并不是说,老吴就只能自认倒霉。因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吴可以向物业提出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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