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外来工宋小姐拨打晚报热线称,她在市区一家美容店打工,老板曾收了她600元的押金,在她辞职后准备离开该店,老板却扣下这600元押金不愿退还。 据陈小姐介绍,从今年5月中旬起,她就在步行街附近一家美容店打工,每个月报酬是底薪加抽成。刚工作的第一天,老板就让她交了200元现金,称是作为在店内工作的押金。而她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老板又扣下400元作为押金。“11月份上旬,我决定回老家另找一份工作,于是,我提前一个月向老板提出辞职。”而老板也答应让宋小姐12月上旬离职,可当她12月8日领了工资准备离开美容店时,老板却以“工作不满一年”为由,扣押了她600元的押金。 “当初老板的确是和我口头声明过,工作不满一年,600元押金不退还。但我想另谋出路,而老板以此为由扣下押金,我认为很不合理。”宋小姐对记者说,她和老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其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按理来说老板不该扣下这笔押金。 美容店老板解释称,当初宋小姐上岗时她已经向对方口头声明了,凡是工作不满一年的,600元押金不退还。而宋小姐提出辞职,她是答应了,但前提条件是店里要找到接替宋小姐岗位的人。同时,该老板说:“11月上旬宋小姐向我提出辞职,我承诺12月上旬批准,但目前还没有招到新的员工,宋小姐领了工资后却要走人,这样给店里造成麻烦,我不能给她押金。” 随后,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员工在辞职时,一般应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如果符合辞职条件,用人单位就应按时发放工资。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员工或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收取了押金应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