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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2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欧碧仙】
短信咨询:我在数月年捡到一枚金戒指,上交到派出所,派出所随即发布了招领公告,可是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人认领。请问,如果这枚戒指找不到主人,能否归我所有? 律师:根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市民朱先生来电:去年朋友向我借了五万元钱,现在借款已经到期,但其却消失不见。我打电话给他,他一开始还接电话,后来电话干脆停机。所谓“父债子还”,我打算要求朋友的儿子替其父亲还钱,请问是否合理? 律师:“父债子还”或“弟债兄还”这些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借款行为属合同行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应谁借谁还。除非子女或兄弟姐妹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但继承人偿还债务,仅限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还款义务。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儿子自愿替父偿还所欠债务,这种做法作为一种民间传统,值得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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