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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此房客 房东愁煞了
【发布日期:2012-02-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周晓露 实习生 朱凡兵】

     

 

     “我把店铺租给别人开棋牌室,可房客欠了一个月的房租不交,店铺也停止营业,里面的东西也不搬出去……”2月8日上午,家住筱塘社区的曾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说,房客不搬东西,连房子都收不回,这让他不知如何是好。
    据曾先生介绍,他的两坎店铺位于筱塘市场内,于2011年5月1日租给房客周某经营棋牌室。当时他们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一年,房租每月2500元,房租按月缴纳,如房客没有及时缴纳租金,房东有权终止合同。后因家中有事,周某把该店委托其朋友经营,该朋友在经营期间按月缴纳租金至2011年12月份,之后店门关闭暂停经营,并未露面继续缴纳房租。今年1月份,曾先生联系周某的朋友催讨房租,但没有结果。当曾先生拨打周某手机时,对方的态度模棱两可。这让曾先生愁煞了,因为店内仍摆放着房客的不少物品,要是强行搬东西,今后或许被房客追究“贵重财物丢失或者受损”的责任。
    接诉后,记者来到筱塘市场,看到曾先生的两坎店铺大门紧闭着(如上图)。曾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其与房客签订的租赁合同,他说:“虽然当初收了5000元的押金,可这店内的东西要是不搬,再拖一、两个月,算算房租都有好几千啊。”同时,曾先生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房客不及时缴纳房租,他可以终止合同,把店面重新租出去,但由于无法见到房客,另外店内仍摆放着多部麻将桌、一台落地式空调等物品,因此无法重新租赁。
    为此,记者帮忙咨询了一位律师。该律师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避免今后被房客追究“贵重财物丢失或者受损”的责任,建议曾先生请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如律师或公证人员参与搬屋,并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之下,完成入屋、清点、搬移、保管屋内财物、占据房屋,以及通知房客前来取回等程序。完成这一程序后,房东可一边寻觅新房客,一边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客交纳拖欠的租金,以及保管费用、搬移费用、公证费用等。
    随后,按照曾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拨打了周某的手机,对方表示他本人在外地,现也无法联系到他委托经营的那位朋友,但其表示将会在三、四天之内回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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