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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米麻薯 顾客讨说法
【发布日期:2012-02-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周晓露】
顾客对超市里的食品,一般都比较放心。可2月10日晚上,家住下磨社区的关先生,在梅园路附近一家超市买了两盒已经过期的米麻薯。当关先生向商家讨说法时,对方的答复让关先生很不满意。
  2月10日晚上10时许,关先生从公司下班回家。其途经梅园路一家超市时顺便进去购物。“当时我是刷卡消费的,除了买两盒米麻薯12元外,我还买了香烟等物品共计100多元。”据关先生介绍说,当晚回家后他打开其中一盒米麻薯准备当夜宵,没想到刚咬了一口,就发现米麻薯有异味,于是赶紧吐出来并特地看了该盒米麻薯的外包装,发现其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7日,而该外包装的背面又注明产品保质期为三个月。为此,关先生心里十分纳闷。他又认真看了另一盒米麻薯的外包装,结果发现生产日期也是2011年2月17日。
  “当时夜已经深了,所以第二天中午我才到这家超市讨说法。当我拿出刷卡消费单据及两盒过期的米麻薯并说明来意后,超市的一负责人说他们给我换两盒米麻薯就是。”关先生告诉记者,他要求超市退款然而遭到拒绝。对超市的说法,关先生很不高兴。接到关先生投诉后,记者马上赶到该超市进行调查。只见一货架上放着几包米麻薯,其外包装的标签上印着“6元”,而且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17日,保质期为三个月。
  记者问站在货架旁的一超市营业员:“这个过了期还可以卖吗?不会对顾客身体带来伤害吗?”对方答说“不知道”。随后,超市的一负责人来到货架旁,让营业员将这几包米麻薯下架。同时,对方对此解释称营业员因疏忽未及时发现商品已过期。在记者即将离开超市时,该负责人说:“我们将退还给消费者买两盒米麻薯的钱。”
  针对此事,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关先生也向超市方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要求。
  经过协商,超市退还给关先生两盒米麻薯的钱,并给他一桶花生油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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